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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揭去违规旅游“隐身衣”

admin2024年03月11日 15:20:43国内旅游目的推荐69

  近期,随着寒假和春节假期来临,冬季旅游持续升温。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说,要特别提高警惕,勿踩违规旅游的红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共查处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问题1997个,批评教育和处理3177人,处分2507人。在近期各地发布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中,也存在着多起违规旅游问题:2024年1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原副总经理级调研员、北京银泉大厦银达劳务服务中心原总经理侯进喜被通报“公款吃喝、公款旅游”;2024年1月19日,山西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省民政厅原党组成员贾慕权被通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认真梳理这些案例不难发现,问题背后实际是隐形变异、巧立名目、花样百出的违规违纪行为在作祟。

  党员、干部外出旅游,决不能踩纪律规矩的红线。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要紧盯改头换面问题,针对借培训考察之名公款旅游等行为,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在正风肃纪反腐的高压态势下,明目张胆的违规旅游得到显著遏制,但“转入地下”的违规旅游仍不时出现。“培训考察变旅游”“公务差旅绕道游”等现象犹如为违规旅游披上了一件“隐身衣”,自欺欺人、掩耳盗铃。

  有的携亲带友旅游用公款报销或让下属、企业支付。如甘肃省张掖市政协原秘书长张玉林与家人多次接受下属、私营企业主安排,前往青海、山西等地旅游,交通、食宿等费用共18.1万元均由企业支付。有的伪造活动方案,掩饰违规公款旅游行为。如湖南省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党组原书记姚宇组织该局干部职工前往外省开展党建活动,并到旅游风景区游玩,该局有关人员要求承办此次活动的某旅游公司提供一份只涉及开展红色教育、不含游览旅游景点的虚假活动方案及相应发票,并以此违规报销费用7.13万元。

  除了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外,还有的党员、干部见缝插针,擅自改变行程,在公务差旅中“绕道游”“搭车游”。例如,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农业局渔业站原站长肖颜、职工白金华参加培训期间,从丽江提前出发飞往重庆,游玩两天后才从重庆飞往乌鲁木齐。培训结束后,两人在乌鲁木齐停留游玩两天,随后又从乌鲁木齐飞往西安,游玩两天后才从西安飞回丽江,并报销相关费用23 730元。最终,肖颜受到政务记过处分,白金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公务差旅无游览不成行”“来都来了怎能不领略地方特色”“财务方面‘处理’好了就没事了”……从公开曝光的案例情况来看,不少触碰违规旅游红线的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在思想上存在误区,想当然地以为“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单位报销、景区门票等旅游费用自己承担就没事”。但实际上,无论违规旅游如何隐形变异,都难以掩盖其违纪本质。虽然单看账目有时很难直接发现问题,但只要将出行、住宿等关键信息进行综合比对核查,就很容易发现破绽—目的地是否为热门旅游城市、活动内容是否关联、参加人员是否对口、出行时间是否过长、报销金额是否异常……这些都能让公款旅游“露出马脚”。

  此外,还有一种违规旅游的隐形形式值得警惕—违规接受并参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2013年、2014年,湖南省衡阳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廖炎秋与私营企业主谢某等人相继到西藏、四川游玩,相关费用由谢某承担;2020年年初,廖炎秋与其情人到黑龙江游玩,相关费用由私营企业主唐某承担。廖炎秋在工作中则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二者“打招呼”、谋取利益。

  此类旅游本质是特权思想滋生的特权行为,甚至隐藏着权钱交易,表面上看没花公家一分钱,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买单,可深思细想,那些提供旅游服务的私营业主之所以甘愿充当公职人员游山玩水的“皮夹子”,无非就是看中了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公职人员对此心知肚明却还欣然接受,必然有深陷“围猎”的可能。这种行为本质上也属于变相接受他人财物,将本应该由自己支付的费用转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身上,无论方式如何隐蔽,都改变不了收受钱财的本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从严处理违规旅游的态度旗帜鲜明,对禁止违规旅游的纪律要求可谓一以贯之。

  2013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将公款旅游单列为一条,同时将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第四项“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内容吸收进来,又规定了新的违纪表现形式。2018年,《条例》继续修订,其中第一百零五条对公款旅游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了详细规定。2023年12月修订的《条例》,继续保留了该条款,并在“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的处理条款中,增加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布,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旅游等活动安排的相关处理规定。

  党员、干部蜕化变质往往始于吃喝玩乐,奢靡享乐则催生出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凡是将变相违规旅游当作一种隐性福利者,莫不因一个“贪”字作怪,掉进违纪违法的泥潭往往只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党员、干部因工作需要到旅游景区执行公务,这种情况应当坚持合理且必要的原则,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到景区正常执行公务和违规旅游之间的界限:一看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到景区执行公务的职责,二看到景区开展工作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必要,三看相关方案是否经过严格审批和执行。未经批准、以工作为名赴景区旅游的,或经批准赴景区开展工作期间借机从事与职责无关的参观游览的,属于变相旅游或借机旅游,对组织者、参与者要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节点”亦是“考点”。每逢假期,带着家人出去转转,是很美好的生活体验。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游玩不能触碰底线,切不可慷公家之慨、行个人之乐。(作者:许乐)

制作/于鑫 编辑、复审/任红禧 终审/薛万博

来源/《党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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