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从文化旅游产业中探寻法律服务新起点

一、文化旅游及文化旅游产业
基本概述
文化旅游简称为文旅,是指通过旅游实现感知、了解、体察人类文化具体内容之目的的行为过程。泛指以鉴赏异国异地传统文化、追寻文化名人遗踪或参加当地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为目的的旅游。属于旅游的一种类型。而文化旅游产业则是以旅游经营者创造的观赏对象和休闲娱乐方式为消费内容,使旅游者获得富有文化内涵和深度参与旅游体验的旅游活动的集合。其核心是“创意”即开发或创造一种文化符号后通过旅游这一媒介进行推销。
文化和旅游作为我国大力扶持的第三产业,在《“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中被给予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文化和旅游的融合发展对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到文化和旅游的政府文件为199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积极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175]号),体现了对我国旅游与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视。其实文化和旅游的关系早在2009年《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便有“灵魂”与“载体”的表述。但因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分管部门不同,很难真正从推进二者融合发展的角度制定和执行政策,难以真正实现两者的融合发展。2018年4月8日,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文化和旅游部正式挂牌,为文旅融合发展扫清了机构性障碍。
二、文化旅游产业强大的牵引力
及光明的发展前景
文旅产业快速、高质量发展有效带动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为经济市场中与之相关的各条产业链提供了“润滑剂”。文旅产业是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融合,属于国家战略性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通过梳理我国国民经济“八五”计划至“十四五”规划中国家对文旅业的支持政策可以看出,文化和旅游的融合过程经历了从“大力发展旅游业”到“深度开发文化旅游”再到“十四五”时期的“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融合发展”的变化。通过文旅项目带动企业联合、景区辐射、开办农家乐等途径,直接带领我国大部分农村居民实现脱贫,辐射带动上亿名群众积极参与文化和旅游创业就业,有效提升居民收入水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文旅产业振兴助推经济发展和
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2019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沉重地打击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旅游行业的发展更是陷入停滞阶段。疫情结束后,国家通过出台《国内旅游提升计划》《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利好政策使旅游市场快速复苏,与旅游相关的产业供应链也得到了逐步修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2024年2月9日发布的2023年国内旅游数据显示:2023年国内出游人次48.91亿,比上年同期增加23.61亿,同比增长93.3%。国内旅游者出游总花费4.91万亿元,比上年增加2.87万亿元,同比增长140.3%。为我国GDP增长贡献了不容小觑的力量。在上述旅游花费中,旅游者的消费类型普遍倾向于追求并提升游玩品质,如注重产品和服务的智能化、人性化;注重健康和环保;注重感受当地的文化底蕴等。
因此,与文旅行业相关的经营者必须不断优化和升级产品及服务,运用创新思维开发并推出旅游者喜闻乐见的“新点子”供旅游者们消费、娱乐,以满足旅游者们不断提升的游玩品质需求,否则很可能被汹涌的文旅浪潮淘汰。此外,旅游经营者还可以通过研究特殊旅游者如“银发”旅游者、“携宠”旅游者、“忧郁”旅游者等在旅游中的特殊需求,为其打造更加适合的旅游方案。
文化旅游产业强大的牵引力
及光明的发展前景
旅游作为现今最广泛、最便捷、最容易被接受的交流方式,传承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不仅可以创新文化形式,丰富文化内涵,加快文化繁荣还可以有效提振国人文化自信心。文化自信带动文化输出,从陕西黄土文化的“中华民族之魂鼓”——安塞腰鼓到国家大力弘扬的丝绸之路文化,再到国漫热,博物馆文创出圈,从汉语桥到孔子学院开遍世界,这些无不显露出国潮旺盛的生命力。
国潮作为现代时尚景观中的独特呈现,其创意来源于优秀传统文化,外在形式则吸纳并融汇了当代大众审美。国潮风在年轻群体中颇具吸引力,因此越来越多的景区都开始搭乘国潮列车,推出一系列国潮主题文旅活动也受到众多旅游者的追捧。当然文化旅游并不意味着只是观赏美好的事物,有的历史事件也需要通过文化教育的方式让世人铭记。
典型的例子即前段时间火遍全国的“哈尔滨冰雪大世界”,我们的“尔滨”并没有被3天旅游收入60亿元的泼天富贵蒙蔽双眼,反而是在旅游热度最火的时候将“侵华日军七三一罪证陈列馆”摆在旅游者面前,对国人乃至世界进行了一场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
文旅融合助建美丽乡村,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切实落地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近年来,我党全面推进乡村文化和旅游体质升级,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并由各个省份落实建设了一批乡村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为持续推进文旅赋能乡村振兴打下了坚实的地基。如《关于持之以恒推动乡镇综合文化站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关于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旨在全面推动我国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任何人、物都有不足的地方,下面就从法治角度浅谈一谈文旅融合发展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
三、文旅融合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层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存在详略不当的问题
《旅游法》中关于行业管理的内容太多,尤其是针对旅行社经营管理的规定过于详细。据统计,与旅行社相关内容在《旅游法》条例中占比约为三分之一,第四章旅游经营与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关系到旅行社的。但目前,我国已从团队包价为主的发展初期进入散客旅游为主体的时期,《旅游法》对散客自助游、网络旅游服务等旅游行业新兴现象规定尚不够详细、明确。在“散客”出游激增的背景下,各旅游景区在设施建设、管理方式、服务品种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旅游法》并未做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显得有所不足,滞后于现实情况的需求。
2.文化旅游立法缺失,地方法规体系化程度较低
纵观国家、省、市层面的立法现状,我国现有关于文化旅游领域的专门性、系统性立法十分欠缺,目前我国规范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法律法规有《旅游法》《旅游行政许可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但均未对“旅游+文化”的产业融合领域制定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法律法规。此外,对文化保护领域的立法都是以单行本形式呈现如《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缺少总领文化旅游发展过程中针对文化保护和发展的基本法。
由于《旅游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各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方便管理,必须出台地方性或部门性法规,这在事实上造成了旅游业法律法规制定权的下放使得地方政府或部门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地域性或部门的垄断,甚至是进行行政干预,从而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使旅游市场的调节和资源配置功能难以实现,极大地削弱了旅游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有碍于我国旅游文化法律制度的建设。
执法层面
文化+旅游作为近几年兴起的行业其二者在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必定会存在许多问题,不论是旅游经营者还是旅游者亦或是执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有有待提升和改进的地方,如各地时不时“爆”出来的某城管只因大妈大叔利用三轮车在街边卖糖人而对其进行暴力殴打、没收三轮车及相关食材的恶闻还时有发生。典型案例如(2023)辽03民终1287号杨某某、孙孙某某健康权纠纷案。要知道这些地方上的手艺人如今可以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少有的传承人了,他们在街边巷道经营的小本生意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传承和宣扬本地特色文化、美食的。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给文化旅游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司法层面
1.旅游维权纠纷诉讼成本高,维权困难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生了侵权或合同纠纷,不论是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还是与其他旅游者之间,根据法律关于侵权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对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案件管辖法院基本上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旅游者并不知道与之发生纠纷的一方身份信息、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关键信息。
以侵权纠纷为例,现今人们的旅游目的地基本都是跨市跨省甚至跨国,在旅游目的地并无住所,一趟旅游下来会产生高额的路费和住宿费。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则受侵害一方如要通过诉讼维权的只能再次来到侵权行为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再另外产生路费、住宿费等额外费用。若受侵害一方无法获取侵权人的基本信息还可能导致诉诸无门的荒谬情形。
2.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专业化程度高、审理周期长
文化旅游发展过程中旅游者破坏生态环境,损坏历史文化遗址的行为时有发生,检察院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苦于案多人少和破坏生态环境认定难的原因,长时间提不起一起关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的公益诉讼案件。即使提起了相关诉讼,法院也会因事实认定难、证据佐证难等原因难以下判。
守法层面
1.旅游经营者违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近年来,文化旅游业发展势头向好,各省市地区纷纷打造具有自己独特IP的“网红”打卡地以吸引广大旅游者前来打卡消费。但部分旅游经营者被一些蝇头小利迷了心智、利欲熏心,在价格管理、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
例如某些旅游住宿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上显示两种价格,一种为划线价格,一种为客户订房实际应支付的价格,并以划线价为基准,通过实施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优惠活动,但该划线价格在之前没有实际成交过,未准确标明划线价的含义,且不能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上述行为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虚假价格比较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
又如某些旅游经营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酒店经营活动、安排健康证过期人员上岗、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均属于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对文化旅游市场秩序和城市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2.旅游者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乱扔垃圾、损坏文物等行为频发
文化旅游的旅游者们大多数都是为了追寻内心的一片净土而特地前往世界各地旅游并感受当地独有的文化。但他们往往却忘了在感受文化熏陶、净化心灵的同时也需要有意识地克制自己的行为,不给旅游地造成不应有的负担。如前几年的某次国庆节,众多旅游者千里迢迢从世界各地奔向北京天安门广场,只为目睹庄严的国旗在雄壮的国歌声中与红日一同冉冉升起。然而在升旗仪式结束人潮退去后,天安门广场上却显得一片狼藉,垃圾随处可见……又如某些旅游者在博物馆或某些开放式的名胜古迹遗址参观时,竟公然做出在历史文化古迹上刻字、涂抹甚至损毁的行为。这些旅游者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对之进行教育惩戒。
法律监督层面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尤其在文化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履行过程中严重缺位。
作为律师,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的工作任务就是帮助人们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当我们从法治建设角度发现文旅融合发展过程中存在上述如此多的问题后,就需要打开思路、拓宽思维,从每个问题中挖掘出可以为我们所用的“法律服务点”并加以研究,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推出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产品为相关行业经营者乃至机关政府单位所用。
四
律师应在文化旅游快速发展的今天找准突破点,探索适合各主体的法律服务方向并相应推出法律服务产品,为相关行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立法层面
律师虽然不是立法主体,但是可以针对有问题、有想法的点通过研读法律法规、收集数据、研判案例等方式进行全面而深入地研究,待研究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后,可通过建言献策的方式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从立法层面实现律师的服务价值。
比如前述文化旅游立法存在详略不当的问题,对于缺乏针对当地文化旅游实施细则的省、市,即需要出台相应政策对文化旅游市场给予必要的引导与规划,明确本省、市文化旅游发展方向、价值以及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从安排资金、保障用地、产业融合、品牌活动、区域合作、宣传推广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进一步明确文化旅游市场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程序,整合执法队伍,节约监管成本。细化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旅游信用记录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可操作性。对当地特有的文化特色专门进行立法保护,借鉴其他有经验的省、市操作方式。然而在文化旅游市场发展方面,应当摈弃以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方式监管文化旅游市场在经济方面的发展。
对此应当在结合市场行情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为旅游文化产业提供大方向指导思想为基本原则,逐步放开对文化旅游产业的管制,明确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防止公权力对文化旅游市场过度干预,从而更好地调动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执法层面
有针对性地为文化旅游产业所涉各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当然服务的前提应当熟悉掌握各主管部门可能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时跟进并掌握新旧法律法规、政策的更迭情况。就市级层面而言,对文旅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所涉问题有监管义务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有文化旅游局、出入境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广电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所涉法律法规数量不在少数。本文就各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简单汇总如下:
文化旅游局所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导游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法》《旅游行政许可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
出入境管理局所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
知识产权局所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图书出版规定》《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
广电局所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业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特种电影管理暂行办法》《电影业经营者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
交通运输局所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
市场监管局所涉法律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等(与之前所列重合者不再列明)。
生态环境局所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司法层面
律师作为在文化旅游过程中有需求的主体的代理人,在进行相关案件代理时需要最大程度地帮助当事人争取、维护其合法权益,当遇到司法机关存在误解、误判的情形时应当勇于与司法机关抗衡,用严谨的逻辑思维、正确的法律法规证实自己的观点,倒逼我国文旅司法环境向好发展。当存在检察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怠于起诉的情形,律师亦可向有关机关投诉以督促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履责。
守法层面
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是推动、保障并维持文旅市场正常运作的主力军。且旅游经营者多系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其法律认知能力有限,许多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并不是其知法犯法而是其根本不知道其行为已经违法。故这可以说是律师发展业务的一片蓝海,专门为文化旅游产业所涉旅游经营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公司治理、员工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产品,以此做到专而精。
法律监督层面
发挥律师专业化的优势,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法律监督机关有消极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时及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反映,共同推进我国文化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

伏禹锦 合伙人
专业领域:旅游娱乐丨破产清算重整丨公司商务丨金融类信托

雷惠媚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旅游娱乐丨破产清算重整丨公司商务丨金融类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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