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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旅行社否认自己为组团社的理由是否成立

admin2024年03月11日 07:45:30国内旅游目的推荐94
案例 某贸易公司为了奖励业绩突出的销售员,组织了100名销售员参加旅游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公司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旅游行程结束后,有销售员对住宿表达不满(后经查实住宿标准被降低),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予以拒绝,因为旅行社认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为贸易公司,旅行社仅为地接社;包价旅游合同由贸易公司签订,销售员不具备投诉资质。旅行社认为销售员应当向贸易公司,而不是旅行社索赔。
一、旅行社究竟为组团社还是地接社
旅行社否认自己为组团社,理由很简单,就是想通过否认自己组团社的身份,达成不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目的。因为一旦承认自己为组团社,就必须首先承担法律责任,就要付出经济代价;而能够否认组团社身份,就可以避免责任的承担。
事实上,在认定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时,并不是以旅行社的否认为基础,而是以旅行社在为旅游者服务中的担当的角色和作用为根据,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旅行社为组团社或者不是组团社的判断。
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究竟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我们需要依据《旅游法》关于组团社和地接社概念的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组团社的核心,是旅行社要和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认定地接社的核心,是旅行社要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并必须接受了组团社的委托。
显然,案例中的旅行社不是地接社,因为没有组团社对其进行委托;那么,旅行社是否为组团社呢?回答是肯定的。虽然我们对照《旅游法》关于组团社概念的规定会发现,和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是贸易公司,而不是全体销售员,但由于组织销售员参加旅游活动的是贸易公司,旅游团款的支付者为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应当视同为接受销售员的委托,代表销售员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所以,案例中的旅行社是组团社。
当然,在组接团的旅行社经营模式中,即使案例中的旅行社被认定为地接社,依然难以摆脱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因为造成住服务质量降低的主因是地接社,组团社作出赔偿后,一定会向地接社追偿。
二、贸易公司组织销售员参加旅游的性质
销售员参加旅游活动,直接的组织者的确是贸易公司,是否就此可以直接认定贸易公司就担当了组团社的作用?回答则是否定的。因为贸易公司的组织销售员参加旅游活动的行为,是企业内部的组织动员行为,是企业奖励销售员的行为,与经营活动无关。
更为重要的是,《旅游法》所称的组团社,实际上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徕组织行为的发起者。换句话说,如果贸易公司组织自己的销售员参加旅游活动,向销售员收取旅游团款,并为销售员提供服务。在此背景下,贸易公司当然承担了组团社的角色,贸易公司的行为应当定位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就会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贸易公司组织销售员参加旅游活动行为,与营利为目的经营行为无关,不具备组团社的法律地位。
三、旅行社拒绝受理销售员投诉是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旅行社仅仅因为未与销售员本人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就以未直接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为由,拒绝受理销售员的投诉有违法律规定。   
综上,虽然旅行社和贸易公司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旅行社和销售员之间的合同关系,旅行社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销售员作出民事赔偿。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也需要执法人员进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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