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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旅游途中意外生亡,能算作工伤吗?

admin2024年03月09日 05:10:42国内旅游目的推荐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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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先生系W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2021年11月某日,W公司与上海X旅行社签订线路为泰国曼谷芭提雅5晚6天(纯泰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行程包括泰国当地的游玩、用餐及住宿等。2022年1月12日,张先生在旅游期间参加浮潜自费游玩项目时发生淹溺,随即被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W公司向上海市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22年2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后W公司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此后,W公司不服上海市某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上海市某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W公司主张:

      组织本单位员工集体参与的活动,旨在考察泰国当地相关产业的同时提高团队凝聚力,若无特殊原因并提前申请的,员工应当参加,可见该活动系工作的延伸,属于因公外出。旅行团费、人身保险及浮潜等活动的费用均由公司支付。事发时的活动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带领下进行的集体活动,活动时间及员工死亡时间均为工作日,俞梦雷溺亡属于“因公造成”。

      区人社局观点:

     张先生作为W公司的员工于2022年1月12日在泰国进行浮潜时发生淹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原告认为张先生参加的是公司组织的出国考察兼团建活动,属于因公身亡,但W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考察等因公之初衷。原告组织活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出游人员包含家属及孩童,行程设置全部为典型的旅游观光购物景点没有工作内容,自费参加高风险浮潜项目,也未与泰国当地联系考察事宜等方面。可见,原告组织的活动性质是旅游,与工作没有关系。故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政府观点:

      其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W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同年4月24日予以受理。经通知人社局答复,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等复议审理程序,于同年6月13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原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及分析

      张先生参加涉案活动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张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首先,从涉案活动的性质来看,出行前W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行程中并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事项。W公司称涉案活动旨在考察泰国当地相关产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安排了相应的行程。

      其次,从涉案活动参加的人员来看,原告组织的人员还包括了员工家属,涉案活动与原告诉称的因工作需要外出活动不符。

      最后,从导致张先生发生溺亡的浮潜项目性质来看,该项目明显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亦未强制员工参加,且与工作原因无关。

判决结果

         被告区人社局认定张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因此,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区政府所作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驳回原告W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原因”是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核心要素。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参加的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判断是否与工作相关。

      对于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以及“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才能参与”的活动可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在这些团建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对于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一般不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建议在出行前购买包含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的旅游保险。在旅游期间也应当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健康状况,不要盲目进行不切合自身身体状况的活动。如果单位强制要求进行一些危及生命安全的活动,也要勇敢说不。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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