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最高被罚5.67万!涉及长乐一批酒店、物业...
近日
长乐区发布一批行政处罚通知
其中最高罚款5.67万元
01
福州市长乐区金峰兴康大酒店因其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乐区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对其罚款人民币5.67万元。

02
福州鑫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分公司因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乐区大队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罚款500元。

03
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因其充装人员在充装气瓶时,未对气瓶进行严格的充前、充后检查,未发现气瓶条码与气瓶信息不符就进行了充装,导致同一气瓶条码在同一天内有重复充装记录,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对其罚款2万元。
04
福州市长乐区营前丰宏便利店因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其罚款500元。
05
长乐市潭头明祥水暖店因贩卖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且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供货者的相关信息,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没收其违法所得10元,罚款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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