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搬运”他人旅游攻略地图被判侵权
随着年轻人日趋理性的旅行方式,自由行已成为热门趋势,查看旅游攻略,做好线路规划也是出行前必不可少的步骤。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搬运”他人旅游攻略作品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
原告张某(化名)将享有知识产权的出版物及发布于网络平台的一些原创文章、视频、图片、短图文等作品,自愿转让给一家公司就是原告甲公司。甲公司取得了转让的作品在法律允许转让范围内的一切知识产权。而某投资发展有限就是被告乙公司,没有取得任何人的许可,将原告张某所创作的旅游攻略类作品简单的更改名称后,直接照抄复制后发布到自身运营的自媒体上,在网上发布,以招揽顾客。
两位原告认为:被告乙公司没有通过许可,将原告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在自媒体上发布,属于发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该停止侵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面对指控,乙公司辩解说:著作权法规定,公众所知道的地理信息地图组合不是独创,不成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原告的图片信息,不是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因而被告不构成侵权,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地图,是李某通过所选取的客观地理要素以及线条、符号、文字注记、图片、色彩等表达元素进行构图、安排、组合形成整体图形,既包含了具体地理信息,又以空间的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符号对地理要素进行了平面的展示。虽然地图中的具体地理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排列以及表达方式,仍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其在整体图形效果、地理要素安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乙公司公司没有经过许可,在网上发布涉案作品,普通群众可以在网上获取涉案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自媒体等网络上发布的涉案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八千元。
判决后,双方没有提起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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