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荐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 正文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旅行社快速解决旅游者取消行程退款纠纷的路径

admin2024年03月06日 08:23:30国内旅游目的推荐99
案例 旅游者计划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向旅行社支付了部分预付款。就在出团前几天,旅游者取消了旅游行程,旅游者要求全额退还预付款,旅行社以损失已经产生为由,要扣除部分预付款;旅游者则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尚未开始、旅行社没有经济损失为由,拒绝旅行社扣除任何费用。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成立与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订
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旅游法》《旅行社条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与此同时,《民法典》等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的成立,则是依赖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达成的合意,只要双方就参团旅游的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包价旅游合同即告成立。所以,即使旅游者没有向旅行社支付款项,但只要双方达成了口头约定,包价旅游合同依然成立。
目前,有一种人为将包价旅游合同成立与签订直接割裂的观点:只要包价旅游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形式,即使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依然不成立,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该观点直接导致的结果是:旅游者取消旅游行程,不愿意承担向旅行社赔偿的责任;旅行社取消旅游行程,也会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包价旅游合同的成立,与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订,本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包价旅游合同的成立,并不是以特定的形式,比如书面的、口头的和其他的形式作为基础,而是以双方的合意为原则;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订,只是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参团合意固定化和书面化。我们绝对不能以未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为由,就认定双方合同关系不存在,或者不成立。
关于包价旅游合同成立与签订的关系,是我们在讨论处理退款纠纷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前提条件。因为取消行程往往发生在出团前,甚至是离出团还有很长的时间,一些旅游者和旅行社都会站在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主张包价旅游合同不成立。这样的观点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二、旅行社可以适用定金规则和违约金制度快速处理纠纷
当旅游者出团前取消旅游行程时,旅行社和旅游者最容易发生的纠纷,就是如何退还旅游者的预付款,旅游者和旅行社的观点都非常明确,一个不愿被扣除款项,另一个坚持要扣除款项。对于旅行社而言,如果要扣除旅游者交付的款项,最为困难的是费用是否已经发生、费用发生了多少的举证。
为了解决旅行社举证困难的问题,最为便捷且有效的方法,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达成合意时,旅行社通过制定书面的定金规则或者违约金规则加以解决,即使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业务员完全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和旅游者约定预付款的性质为定金,或者约定旅游者取消行程扣除费用的比例、旅行社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通过定金规则或者扣除损失的约定,最大的好处在于,当旅游者单方取消旅游行程时,旅行社不需要举证其损失的存在和具体的数额,只需要按照事先的约定,扣除旅游者预交的旅游款项即可,排除了旅行社举证实际损失的烦恼。
当然,作为公平的规则和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当旅行社擅自解除包价旅游合同时,也受到这些规则相应的制约:旅游者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双倍定金的返还,或者支付违约金。
综上,旅行社可以借助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和旅游者约定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后纠纷解决的路径,通过定金、损失承担约定或者违约金等方式,快捷处理旅游纠纷。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