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普法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基本知识


为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区文旅局以问答形式解读《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相关知识。

1
什么是旅游投诉?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承担旅游投诉处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旅游纠纷进行处理的行为。
2
旅游者可以就哪些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3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包含哪些事项?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
(三)投诉请求和所根据的旅游纠纷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与理由。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受理、处理旅游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开展调解等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第三人提供。
4
哪些情形下,旅游投诉不予受理?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旅游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超过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九十日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经济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其他纠纷。
5
什么是共同投诉?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投诉人四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来源:宝坻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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