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巴彦淖尔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用于支持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品牌推广、重大活动、行业管理等文旅发展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文旅办字[2025]89号)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巴彦淖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文化和旅游业公共服务、品牌推广、重大活动、行业基础管理等事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旅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资金使用紧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立足河套本土文化禀赋,重点围绕“渡·阴山”、乌梁素海文旅开发、阴山岩刻保护利用、河套农耕文化体验等核心文旅资源统筹配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引导、择优扶持、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名县、等级旅游民宿、研学旅游基地等旅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
(二)完善旅游配套公共服务体系,重点用于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停车场、全域旅游标识标牌、旅游智慧管理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与升级。
(三)扶持农、文、旅、体、商深度融合发展,重点用于旅游线路沿线农家乐、牧家乐品质提升,以及旅游休闲街区打造、工业旅游开发、特色文旅融合业态培育等文旅产业融合创新项目。
(四)文旅消费场景创新与业态升级,涵盖旅游商品实体店建设、文创(非遗)旅游产品研发、旅游景区精品演艺打造、文旅休闲演艺新空间创建、沉浸式文旅消费场景培育、多产业融合文旅新业态开发等文旅消费扩容提质项目。
(五)全市重大文旅活动策划举办、文旅品牌整体策划与宣传推广、重点客源地文旅营销对接、跨区域文旅交流合作等品牌活动。
(六)全市及区域性文旅发展规划编制、文旅资源普查、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体系搭建、行业统计监测、行业监督管理、资金绩效评价等综合性、基础性文旅行业综合管理服务管理支出。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相关支持方向。
(八)其他相关文旅发展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等支持方式。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资金支持范围。文化和旅游企业依规取得的补助资金,须用于旅游产业发展能力和发展水平提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
(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购置交通、通讯设备;楼堂馆所建设以及水电暖等日常公用支出。
(四)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市文旅广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重要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市文旅广局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需求,梳理年度重点支持领域,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和重点扶持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初审汇总、专家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体系,牵头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日常监督、项目评估;
3.负责项目库动态管理、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配合市文旅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地踏勘等工作。
2.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九条 各旗县区文旅、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旗县区文旅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初审、资料汇总上报;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同文旅部门按法定期限拨付下达资金,做好属地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整改督查发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主体责任,对项目申报材料、实施过程、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资料归档、绩效自评;主动配合财政、审计、文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文旅广局根据年度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严格执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原则。各项目实施单位向属地文旅、财政部门提交完整申报材料;旗县区文旅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完成初审、汇总排序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文旅广局、市财政局。市本级各部门(单位)项目,经市级归口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直接报送市文旅广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和旅游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营业执照明确了相关业务资格;
(四)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能力突出,财务状况良好,纳税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及巴彦淖尔市文旅发展各类规划,项目基础扎实、实施后可产生预期社会效益和公共服务效益。
第十四条 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报送专项资金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近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除此之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预算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目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等问题;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编造、伪造、虚报项目申报材料;
(四)获得过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若获支持项目验收尚未合格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已获得市本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资金;
(六)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和资金审批流程
(一)专家评审。市文旅广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选取第三方进行评审。按照合规性审查、财务评审、业务评审、实地踏勘等环节进行评审、核查,并提出评审结果;
(二)项目审定。市文旅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共同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三)项目公示。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市文旅广局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牵头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区财政部门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市文旅广局批准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结转结余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期开展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擅自改变项目核心内容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对确认无法实施的项目,由市文旅广局、市财政局联合责令终止,依法依规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支持产生的旅游IP、演艺剧本、数字文旅平台代码、宣传推广数据等无形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享有使用权,市文旅广局享有无偿的政府推广使用权。项目单位不得将其用于排他性商业垄断或违规转让牟利。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追究法律责任外,市文旅广局将其列入文旅产业负面清单(黑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文旅专项资金申请,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文旅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市文旅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预警纠偏。市文旅广局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项目单位负责对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各旗县区文旅、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自评,于每年4月底前将自评报告上报市文旅广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广局根据本级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及旗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旅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申报、审核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政策深度解读与申报服务
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
财税咨询等专业服务
联系电话:153-2607-3339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