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旅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如下:
一、旅游品牌宣传资金
1、使用范围:用于打响“来福清享清福”旅游品牌,开展宣传营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福清文旅影响力。
2、补助标准:
对开展文旅品牌形象宣传、市场营销推广、旅游文创等 项目给予补助,具体项目包括:
(1)旅游宣传活动补助。由市文旅部门与镇(街)共同主办的文旅宣传活动,由文旅部门负责媒体宣传费用,每 场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2)旅游文创产品补助。鼓励研发具有福清地方特色, 体现福清民俗、历史等文化内涵,充满趣味、富有艺术感的 旅游商品、纪念品、文创产品等,举办年度文创产品大赛,获得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500元。
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1、使用范围: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景区设施建设提升、 景区直通车。
2、补助标准:
(1)旅游规划编制补助。对镇街委托编制的旅游总体规划,单个规划按已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含省、福州市补助);对镇街委托编制的专 项旅游规划,单个规划按已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省、福州市补助)。
(2)景区基础设施提升补助。用于A级景区开展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旅游厕所、安全设施、标识标牌、游客中心、充电桩、智慧旅游、步道、停车场及 博物馆、图书馆、非遗展示、民俗展示等文化场所),单个 旅游景区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3)景区直通车补助。对于开通福清景区景点与其他交通站点之间线路的旅游直通车运营企业,每日保证2个班 次以上并持续经营,每线每年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三、旅游富民建设资金
1、使用范围:用于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发展。
2、补助标准:
(1)红色旅游点(村)建设补助。用于扶持红色旅游点(村)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古厝、文化展馆、旧址的 修复改造等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最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补助。对经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遴选出的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培育点(村)的,每个点(或村)创建期内,按照福州市补助标准给予50%配套补助。
四、旅游创优奖励资金
1、使用范围:用于奖励创建国家A 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乡村旅游等旅游品牌。
2、补助标准:
(1)对被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2)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
(3)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
(4)对获评国家、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5)对获评观光工厂、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对获评福建省四钻级、五钻级智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7)对新评定为丙级、乙级、甲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8)对新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授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扩建升级的四星级、五星级饭店授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 对通过复核保住原有星级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9)被授予其他旅游相关牌子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等项目,参照福建省、福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五、导游人员奖补资金
1、使用范围:政务接待导游、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中高级导游奖补。
2、补助标准:
(1)政务接待导游补贴。鼓励导游员、讲解员积极参与重大政务接待活动,对福清市文化和旅游局、福清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指派参与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政务接待的,按300元/人天、150元/人半天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导游大赛获奖选手奖励。获得国家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的奖励;获得福州市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获得福清市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
(3)中高级导游奖励。通过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并取得中级导游证的奖励1000元;通过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并取得高级导游证的奖励3000元;通过外语导游员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奖励500元。上述获奖导游应在福清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经所在单位政审合格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引客入融奖励资金
1、使用范围:用于激发旅行社发展动力,推动旅行社拓展市外客源市场的补助或奖励。
2、奖励标准:
对于本市旅行社通过组织外地游客(福清辖区外)在福清市参观1家A级收费景区,并在福清住宿1晚及以上的,对达到游客基数要求的旅行社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入住星级饭店、温泉景区(含A 级景区配套住宿),住宿第一晚按40元/人奖励,住宿第二晚按60元/人奖励,住宿第三晚按80元/人奖励;入住上述以外的非星级饭店,按上述标准50%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全市旅行社总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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