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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admin2026年05月08日 22:55:11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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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根据《文化和旅游部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通知》(文旅港澳台发〔2020〕9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9号)等文件精神,壮大旅游市场主体,培育旅游业态,释放旅游消费潜力,促进南沙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沙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开展南沙文旅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一条 支持培育市场主体

  对经营情况稳定增长的旅游经营主体,根据其综合量化评分结果,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聚引旅游客流

  (一)鼓励旅行社开发南沙特色精品旅游线路,对组织游客来南沙旅游消费的旅行社,按组织人次给予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

  1.年度组织2000人次以上境内游客“南沙一日游”的,按每人次10元标准给予奖励;

  2.年度组织1000人次、2000人次、3000人次以上境内游客来南沙旅游并住宿的,分别按每人次20元、30元、40元标准给予奖励;

  3.年度组织500人次以上境外游客来南沙旅游并住宿的,按每人次80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组织邮轮游客通过南沙出入境和住宿的旅行社,按组织人次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奖励。

  1.对组织境外邮轮游客通过南沙入境的旅行社,根据实际入境人数按每人次120元标准给予奖励;

  2.对年度组织2000人次以上境内游客搭乘以南沙为母港始发国际邮轮出境游的旅行社,按每人次50元标准给予奖励;

  3.对安排邮轮游客在南沙区住宿的旅行社,按每人次每晚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对接收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的旅行社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给予最高10万元管理服务补贴。

  1.对认证合格并取得南沙专用导游证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所属旅行社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一次性管理补贴;

  2.对持南沙专用导游证在南沙执业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当年度带团满30天、满45天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按每人2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所属旅行社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管理补贴。

第三条 支持优化项目设施

  (一)对在南沙固定资产投资符合相关条件的文旅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二)对以优化旅游服务为目标,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建或改造的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景区信息化等旅游基础配套设施,且未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按单个项目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争创品牌荣誉

  (一)支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对新获评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支持打造优质旅游目的地,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乡村旅游建设,对新获评市级红棉五星、红棉四星、红棉三星的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拓展旅游消费体系,对新获政府部门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化和旅游特色村、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研学旅游基地等各类旅游相关示范荣誉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举办宣传活动

  (一)对在南沙举办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

  (二)对组织开展南沙旅游宣传推介(参展)活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5%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附则

  (一)对引进重大旅游相关品牌项目的机构、文旅融合新业态以及其他对激励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二)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可同时享受上级同类型扶持措施,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予以扣除。不予奖励或暂缓奖励对象按照区级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第二条鼓励聚引旅游客流(一)、(二)款不能重复申领;第三条支持优化项目设施第(一)、(二)款不能重复申领;第四条鼓励争创品牌荣誉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但同一项目等级提升可享受与前次奖励的差额部分。

  (四)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最高”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3〕13号)同时废止,具体申报指南将另行制定。2025年12月31日前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事项或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政策执行;202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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