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荐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 正文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旅游“避坑”指南:从签约到返程,这些法律陷阱千万别踩

admin2026年05月02日 23:56:43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旅游“避坑”指南:从签约到返程,这些法律陷阱千万别踩

前言

2026年五一5天连休开始了。旅游消费热潮背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强制购物等旅游乱象依然频发。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文化和旅游部也陆续公布了多批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释放出对旅游乱象“零容忍、严监管”的明确信号。2026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正式施行,进一步畅通了游客维权渠道。

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多数游客在纠纷发生时不知道如何取证、如何维权,最终只能“认栽”。本文从签约、出行、购物、安全四个环节,结合最新司法判例,逐一拆解旅游消费中的常见陷阱与法律应对策略。

一、签约陷阱:合同里的“文字游戏”

“准五星”不等于五星

    北京昌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郑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9日游合同,合同明确载明入住四星级及五星级酒店,并列出参考酒店名单。然而实际行程中,郑先生入住的均为三星级酒店。旅行社辩称,实际入住的酒店为“准五星酒店”。法院明确指出,酒店星级评定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准五星”“准四星”等解释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最终支持郑先生主张的返还差价损失及赔偿要求。

旅游经营者应对合同条款充分解释、明确告知,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己方义务、加重游客负担。对于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行程安排等易发生争议的内容,应尽量具体细化。

订金不是定金

    安徽固镇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小王作为领队为35人预订了“三峡人家四日游”旅游产品,支付5000元并备注“订金”。临近出发前,旅行社单方要求改变行程,小王被迫更换旅行社,多支付8750元。小王起诉要求双倍返还订金,但法院指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且转账备注为“订金”而非“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方双倍返还或丧失定金);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游客付款时务必明确资金性质,若希望适用定金罚则保护自身权益,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定金”。

因病退团,钱能退多少?

    出发当日突发感冒,旅行社只退40%费用——这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北京昌平区法院审理的安先生案中,法院认为,游客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旅行社应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可以扣除必要的合理费用,例如已支付无法退回的机票、酒店费用等。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70%的费用。承办法官提醒:“对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旅行社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越早解除合同,双方损失越小。

二、擅自变更:旅行社的“偷梁换柱”

“转团”陷阱:交了钱,跟谁走?

    张家界A旅行社在抖音平台推出团购套餐,游客赵某支付976元购买“张家界二日游”。到达后,A旅行社没有出面接待,而是将赵某转交给B旅行社,且未告知B旅行社团购套餐的具体内容。法院认定,A旅行社自始就没有履行其宣传内容的意思,存在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的情况,构成消费欺诈,判决退还合同价款976元并赔偿2928元(三倍)。

    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王某某等三人预订了“西藏4日3晚7人团”,平台宣传承诺使用“7-17座正规旅游车”,实际却安排无运营资质的“黑车”,车辆在途中被交通执法部门查扣,三人滞留当地。法院认定旅行社此前已多次因使用无资质车辆被行政处罚,属于明知故犯,构成欺诈,判决A旅行社、B旅行社连带赔偿三倍旅游费用1692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签订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购物陷阱:披着“文化体验”外衣的强制消费

“非遗博物馆”变成购物店

    贵州盛世优途旅行社组织26名游客参加“甄选贵州豪华品质度假5日游”,安排游客前往合同约定的所谓“非遗博物馆”,实际为购物店。该旅行社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各被罚没2万元。

    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显示,强制消费问题已向出境团、低价老年团和保险客户团蔓延。当前常见手法包括:将购物店包装成景点误导游客、行程单不体现购物安排到达后却签含购物店的合同、虚构“文旅补贴”诱骗游客等。

法律层面: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上饶市某国际旅行社以零团费接待“网红南昌汽车两日游”旅游团队,反以每人40元的价格向组团方买团,行程中安排游客进入购物店购物并收取回扣,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3万元。

维权要点: 购物时务必保留购物凭证,对购物店拍照留证,确认购物店名称是否与合同一致,核对实际行程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对于低价团、零团费产品,务必保持警惕——低于成本的团费,必然会通过购物回扣来弥补。

四、安全陷阱:受伤了,谁来赔?

    人身损害是旅游纠纷中最严重的情形,责任划分涉及多方主体,赔偿金额动辄数十万乃至上百万。以下三个维度值得重点关注:

维度一:酒店等辅助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张大爷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两日游,在酒店经未设照明和警示标识的消防通道返回客房时踩空摔倒,最终高位截瘫去世。法院认定:酒店未尽到在消防通道设置照明、扶手及警示标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50%责任,赔偿118万余元;旅行社在知晓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充分警示义务,承担10%责任,赔偿23万余元;张大爷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承担40%责任。

    本案明确:无论是否为消防通道,只要属于酒店经营场所的一部分,酒店均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作为组织者,应当尽到审慎选择合作方并告知游客安全风险的义务。

维度二:旅行社对老年游客的特殊照顾义务

    衡阳蒸湘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64岁陈某参加山西8日游,第7日在旅游大巴上突发不适,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法院查明,该旅行团60岁以上老人22人、70岁以上7人,但旅行社未询问游客健康状况、未要求填写游客安全信息卡、未提供基本急救药品、未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每日行程安排紧张,加重了老年游客的身体负担。法院认定旅行社承担40%责任,赔偿36万余元;陈某自身未告知既往病史,承担60%责任。

法院强调,旅游经营者虽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旅游者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老年游客应选择与自身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游玩项目,随身携带防护用品和必备药品。

维度三:高危旅游项目的特殊资质要求

    广安广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吴某根据旅行社安排在马场体验骑马,马匹突然下蹲致其受伤。法院认定:马场经营部未配备专业牵马师、安全护具与急救设备,承担60%责任;旅行社作为组织者,对马场资质、安全措施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承担20%责任;吴某作为成年人应知晓骑行危险性,承担20%责任。

    本案强调了高危旅游项目经营者的特殊资质要求与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警示旅行社在策划旅游活动、选择合作方时应当审慎,为游客负责。

五、维权实操:从证据到投诉的完整路径

第一步:出行前把合同签明白

    选择正规旅行社,查验《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签订正规旅游合同,推荐使用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示范文本。合同中应明确:行程安排、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点数量及停留时间、自费项目、违约责任。警惕“阴阳合同”,所有口头承诺都应写入书面合同。

第二步:行程中留存证据

    妥善保留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收取各类费用的票据、消费单据等,通过手机拍照、录像等手段留存影像资料,作为发生纠纷后的索赔依据。保存行程单、宣传资料、与旅行社及客服的聊天记录。购物时务必留存购物凭证,核对购物店名称是否与合同一致。

第三步:纠纷发生后快速维权

    2026年3月15日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压缩了旅游投诉受理时限、简化了办理程序,为游客依法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游客可通过12301全国旅游服务热线或当地文旅部门投诉。文旅部已明确表示,对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监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该处罚的严厉处罚,该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业整顿。

第四步:必要时的诉讼维权

    当投诉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游客可通过诉讼维权。值得注意的是,旅游纠纷中游客可以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择一主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二者举证重点和赔偿范围不同,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选择最优诉讼策略。

结语

    旅游本是放松身心的美好体验,却常常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法律意识不足而变成一场“维权之旅”。从签约时的一字之差,到行程中的安全保障,再到纠纷发生后的维权路径,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游客的风险意识和法律素养。

    法律为游客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护框架,但保护的前提是游客自己做好功课——签合同前把条款看清,付钱时把“定金”“订金”分清,行程中把证据留足,遇到问题及时投诉维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旅游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本文主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7条、第1198条;《旅游法》第32条、第35条、第6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案例索引:北京昌平郑先生“准五星”酒店案、安徽固镇“订金”案、北京A旅行社“转团”欺诈案、四川“黑车”三倍赔偿案、文旅部“非遗博物馆”强制购物案、北京二中院张大爷摔伤案、衡阳64岁老人猝死案、广安骑马受伤案)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