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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旅游投诉维权指南

admin2026年04月28日 09:37:09国内旅游目的推荐2
广西发布旅游投诉维权指南

为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并发布《广西旅游投诉维权指南(2026年版)》,为游客提供全流程、可操作、高效率的维权指引。

《指南》聚焦游客最关心的强制消费、导游违规、合同违约、价格欺诈、服务不达标等突出问题,明确现场应急处置、证据固定、多渠道投诉、受理范围、必备材料、法律依据等关键内容,提供电话、线上、现场等多元维权路径,游客可通过12345热线、全国文旅举报投诉平台、一键游广西等渠道快速提交诉求。

广西文旅部门提醒:游客出游应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正式合同,理性拒绝不合理低价游;遇侵权先固定证据,不争吵、不冲动,依法依规理性维权。旅游从业者须严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舒心的旅游环境。

附件:广西旅游投诉维权指南

广西旅游投诉维权指南

为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在广西旅游期间的合法权益,高效、规范处理各类旅游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特制定本指南。当您在广西旅游过程中遭遇强制消费、导游擅自变更行程、诱导消费、辱骂游客、服务质量不达标、合同违约、价格欺诈等侵权问题时,可参照本指南步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现场应急应对与证据固定

遭遇侵权时,先冷静处置、坚决拒绝,同时全面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一)明确拒绝,留存声明:当场清晰声明“拒绝参加该自费项目/购物”“无强制消费义务,要求按合同执行行程”,若对方执意违规,可告知“已拨打12345,等待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协调”;若遭遇甩团、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情况,立即拨打110报警,清晰说明事发位置、自身情况及涉事方信息。

(二)理性应对,依法维权:不与涉事方争吵激化矛盾,不落单行动;尽量联合同团3名及以上游客建立维权同盟,推选代表与对方沟通谈判;坚决拒绝签署任何未协商的附加协议、扫码付款或确认任何不实单据。

(三)全程取证,全面留存:对导游/商家的强制消费、辱骂威胁等言论行为全程录音录像;拍摄涉事人员导游证、车辆车牌号、购物点名称及现场环境、商品价格标签等关键信息;妥善保留旅游合同、行程单、购物发票、转账记录、POS等所有凭证;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事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经过

二、多渠道投诉维权路径

根据维权阶段(行程中/行程后)及问题类型,选择最优投诉渠道,可多渠道同步提交,提升处理效率:

(一)向签约旅行社直接投诉

1.行程中:立即联系合同载明的旅行社官方联系方式,说明遭遇的侵权问题,明确要求旅行社出面制止违规行为、即时解决问题(如更换导游、恢复原行程、退还不合理费用等)。

2.行程结束后:整理好所有证据(合同、音视频、票据、书面事件陈述等),以书面形式(邮件、挂号信、旅行社官方在线平台留言)正式投诉,清晰列明事实经过、维权诉求(退款、赔偿、书面道歉等),并留存所有沟通记录(电话录音、邮件截图、聊天记录等)。

重点提醒:若旅行社、导游敷衍塞责、拒不解决或拖延处理,立即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

(二)向文旅部门/12345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

这是处理导游乱象、强制消费、旅行社违法违约等旅游行业专属问题的重要渠道,支持线上+线下多方式提交:

1.电话投诉①拨打旅游所在地区号+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清晰陈述投诉问题;②拨打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布的旅游行业乱象专项投诉举报电话

2.线上投诉(推荐,可直接上传证据,处理轨迹可查):①广西本地平台:“一键游广西”微信公众号/APP【投诉维权】专栏、广西文化和旅游厅官网互动交流板块旅游投诉入口、广西政务服务网/“桂事通”APP旅游投诉专区;②全国统一平台:登录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网上举报投诉处理系统(https://jbts.mct.gov.cn/home实名注册后提交投诉。

(三)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针对旅游过程中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合理定价等消费环节侵权行为,专属投诉渠道: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官方APP/小程序在线提交投诉,附相关消费凭证及证据。

重点提醒:投诉时需清晰描述事实、时间、地点、人物、具体经过,附关键证据;跨区域案件协调可能耗时略长,耐心配合核查。

(四)申请仲裁

适用前提: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如“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操作方式:按合同约定,向指定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全套证据材料,由仲裁机构依法裁决。

重点提醒:无合同仲裁条款的,无法选择此维权途径。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以上渠道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涉事方拒不履行处理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点提醒:旅游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3,请在时效期限内尽早提交诉讼材料;起诉时需准备完整的证据链,提升胜诉概率。

三、旅游投诉受理

(一)受理范围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二)投诉需满足的条件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范围的;

2.超过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九十日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5.不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6.《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经济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其他纠纷。

四、维权核心必备材料

无论选择哪种维权渠道,完整、规范的材料是快速处理的关键,务必提前整理齐全:

(一)旅游合同原件/清晰复印件(核心依据,含行程、费用、服务标准等条款);

(二)所有付款凭证(团费、自费项目、购物的发票、收据、转账记录、POS单等);

(三)合法拍摄的音视频证据(导游/商家强制消费、辱骂、违约的言语行为记录);

(四)关键照片证据(导游证、车牌号、购物点/景区现场、商品价格标签、未游览行程场景等);

(五)证人信息(同团游客姓名、联系方式,联合维权的证人证言);

(六)书面材料(事件详细陈述、投诉诉求说明、证据清单,需签字/盖章确认);

(七)其他补充材料(旅行社/涉事方的沟通记录、投诉回执单等)。

五、相关主要法律依据

维权过程中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明确自身合法权益及涉事方违规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明确禁止强制消费、不合理低价游,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及旅行社服务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针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定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对情节严重的强制交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四)《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明确旅行社、导游的行业违规处罚标准,为文旅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六、特别提醒

(一)事前防范:从源头规避旅游纠纷

1.选择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旅行社,坚决拒绝“不合理低价游”(如超低价团、购物赠旅游、零元团等),警惕口头承诺,务必签订国家统一格式的旅游合同,明确行程、费用、服务标准、购物安排(次数、时长、地点)等核心条款,模糊表述需当场要求补充注明;

2.旅游消费时主动索要发票、收据等正规凭证,不购买无资质、无质保、价格虚高的旅游商品;

3.参团后即时记录旅行社名称、导游证号、行程单、车辆信息等,遇可疑行为(如临时变更行程、诱导消费)及时留存证据。

(二)维权须知:依法合规,配合核查

1.投诉时客观、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证据,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积极配合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3.若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4.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再重复受理同一投诉。

(一校:彭振华 二校:凌雪丽 三校:陈永霜;初审:陈园月 复审:李志雄 终审:莫志东)

 再看一下

信息来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设计 | 黄伊莹 谢影

责编 | 雷鑫莹

总编 | 李志雄

运营 | 广西文化和旅游创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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