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对“电竞酒店”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司法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对“电竞酒店”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民事 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电竞酒店 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于2020年9月7日经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和日用百货销售。
2021年3月27日,某某酒店开始从事“某某电竞主题酒店”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某某酒店共有20个房间,全部设置为电竞房间。每个房间均配备2-5台电脑,电竞设备无缝衔接互联网。电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主要为电竞游戏服务),电脑的软硬件配置、功能与网吧基本相同。根据房间电脑等设施配备不同,分别收取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费用。截至2021年6月24日,该酒店住宿系统显示未成年人入住记录387人次。
2021年4月23日,某某酒店因接纳王某某、邓某某住宿不登记,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20日,某某酒店因接纳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苏某某住宿,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4日,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富康路派出所、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对某某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情况。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某酒店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某某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2.某某酒店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二、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某酒店经营的“某某电竞主题酒店”是否属于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二)某某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是否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该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一、某某酒店经营的“电竞主题酒店”是否属于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
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能仅以它的外在形式和场所的名称作为标准,而应以是否符合实质要素作为判断标准。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于2002年制定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及2020年12月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实质要素有以下三点: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场所本身的营利性和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顾客的手段。具体到本案,某某酒店的营利性和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没有争议,主要判断其性质上是属于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还是住宿、餐饮服务。某某酒店的名称虽然是酒店,但其与普通的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为目的的酒店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从配备的设施看,普通的酒店提供的是以餐饮和住宿为主要服务内容,其房间内的设施也具有相应适配性。某某酒店共20个客房,全部为电竞房间。每个房间均配备电脑,电脑的软硬件配置和功能与网吧基本相同,可以供消费者玩电竞游戏以及互联网上网;同时,房间内提供多台电脑,不仅可以供单人上网,还可供多人同时上网玩游戏,更符合网吧的特征。其次,从消费模式及招揽手段看,普通酒店主要依靠酒店住宿环境和住宿设施、餐饮服务等条件吸引消费者入住。而某某酒店虽然提供住宿服务,但其主要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消费点。从某某酒店的实际消费群体及其消费目的来看,通过调查表明,入住酒店未成年人消费者主要目的是上网玩电竞游戏,而不是住宿。最后,从收费模式看,普通酒店主要根据房间本身设施标准收取相应的住宿费用。而某某酒店系根据房间内电脑数量和软、硬件配置高低设置收费标准。因此,某某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实质上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故其性质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某某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是否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该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并有义务核实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某某酒店没有履行相应的身份核实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互联网基于其特点,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而长期久坐、通宵上网必然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某某酒店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某某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其在经营过程中,面向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包括大量的不特定的未成年人都可能成为其潜在的客户和消费者,其经营行为还涉及不特定的群体和众多的家庭,众多未成年人、群体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害的风险,其侵害的权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某某酒店应承担停止侵害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关于“电竞酒店”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认定问题,应当综合考虑配备设施、消费模式、招揽手段、收费模式等实际经营状况对场所性质进行认定。电竞酒店,是一种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业态,是依托于提供电竞游戏服务的新型酒店,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与网吧等同配置的电竞游戏设备,也提供住宿服务。对于电竞酒店的性质是属于住宿场所还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争论也较多。电竞酒店属性不明,导致监管主体缺失,部分不良经营者利用监管漏洞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结合案涉电竞酒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如配备设施、消费模式、招揽手段和收费模式等实际经营状况,认定其实质上是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应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本案判决厘清了新业态下的电竞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间的关系,既充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成长环境,也推动了电竞酒店这一新产业、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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