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与适用(六)——旅游投诉处理范围原则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与适用(六)——旅游投诉处理范围原则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本法条明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的范围规则。该规定的内涵是:
一、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违约纠纷。由于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游者认为合法权益受损,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处理。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侵权纠纷。由于旅游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处理。
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不可抗力引发的纠纷。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旅游经营者未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处理。
还是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必须以“职责范围内”为限。比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旅游者关于出租车拒载、绕道、不打表等投诉,应当及时将投诉转给交通行政部门,并告知旅游者。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