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合规】曲阜一景点给三轮车主“介绍费”以招揽游客,被罚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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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事实
2015年8月22日,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反映曲阜东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周公司)在经营孔子生迹园旅游景点过程中,存在向三轮车主支付“介绍费”招揽游客的违法行为,涉嫌商业贿赂。就此,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5年4月至8月三轮车主共向东周公司介绍游客5020人,东周公司按15元/人的标准给付三轮车主“介绍费”,共支付“介绍费”75300元。
2、行政处罚
经调查、听证,曲阜局认为东周公司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3、复议诉讼
东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济宁市政府维持处罚决定。
东周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邹城市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东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周公司提起再审,山东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以上部分内容摘录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7)鲁行申649号。
1、案件事实
东周公司被处罚后并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直至2018年4月期间,一直存在通过向三轮车夫发放介绍费的方式招揽游客去孔子生迹园游览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
曲阜局再次立案调查后认为东周公司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曲阜东方圣城形象和旅游环境,情节严重,决定处以罚款一百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行政诉讼
东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邹城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曲阜局所认定东周公司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始于旧法实施期间,结束于新法生效之后,属跨越新旧两部法律的情形。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只能对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整,而且“旧法”对商业贿赂行为处罚相对较轻,从“过罚相当”原则出发,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前的商业贿赂行为应按“旧法”处理,发生1月1日后的行为应按“新法”处理。而本案被告未对原告违法行为以2018年1月1日为界予以区分,直接适用“新法”给予处罚,与“法不溯及既往”“过罚相当”等原则相悖,判决撤销曲阜局的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曲阜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监行处字[2020]21号)后,东周公司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泗水县法院变更处罚决定为对东周公司处以罚款八十万元。东周公司上诉,济宁市中院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部分摘录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9)鲁行再72号
东周公司发放“介绍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的实质是经营者采用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贿赂对象包括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
1、本案中,东周公司以发放“介绍费”的方式,利诱三轮车夫向在三孔等旅游景点附近游览的游客主动推荐、夸大介绍东周公司经营的孔子生迹园,影响游客对景点的自主选择,促使游客入园游览。三轮车夫在带领游客入园后,领取记录带领游客入园时间及人数的凭证,用以领取当日的“介绍费”。对普通游客而言,三轮车夫作为对旅游景点有更充分了解的群体,作出推荐的影响力显然强于一般大众,因此,三轮车夫属于商业贿赂的贿赂对象。
2、普通游客在不知晓三轮车夫与东周公司之间存在发放“介绍费”的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对三轮车夫主动推介的动机无法准确判断,可能导致游客因三轮车夫的推荐而对孔子生迹园这一景点产生与真实情况有出入的认识,对该景点抱有过分期待,从而选择入园游览。三轮车夫为获取东周公司发放的“介绍费”,对其经营的孔子生迹园进行不合理乃至不真实的推介,影响游客对游览景点的自主选择。东周公司的行为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
因此,东周公司发放“介绍费”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前)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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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泉 南京大学MBA,拥有法律职业、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国际商务师、专利代理师资格。
李宏泉具有丰富的行政机关、企业工作经验,曾担任法院人民陪审员,熟悉市场监管、合规内控、财税经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民商事领域法律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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