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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涉海涉空旅游管理办法》解读——从“促进”到“规范”:制度护航三亚低空新蓝海

admin2026年04月02日 18:40:12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三亚市涉海涉空旅游管理办法》解读——从“促进”到“规范”:制度护航三亚低空新蓝海

YK SANYA

三亚作为世界知名的热带滨海旅游城市,在蓝天碧海之间,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洋与低空旅游资源禀赋,水上旅游和低空旅游业蓬勃发展。为加快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核心区建设,推动旅游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低空旅游将成为三亚文旅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

2026年2月26日,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涉海涉空旅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三亚市促进低空旅游发展暂行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4号令”)同时废止。从“市政府14号令”到《办法》的不断健全完善,三亚低空经济正步入一个全新的法治化发展阶段。本文将为您解读这一系列政策法规,探讨制度规范如何为三亚低空旅游的高质量发展护航。

《办法》与“市政府14号令”的对比与解读

2023年7月12日,三亚市出台了《三亚市促进低空旅游发展暂行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2023年10月9日出台了《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述两部政府规章施行以来,在助力产业发展及规范相关经营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低空旅游、水上旅游经营项目和主管部门职责方面存在交叉现象,需要政府整合监管力量实现一体化监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涉海涉空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涉海涉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实际,制定了《办法》。《办法》与“市政府14号令”虽出台时间间隔较短,但很多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下将结合具体条文,从五个维度进行深度对比:

《办法》是三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本地化适配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为“《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民用航空法》首次将低空经济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增设第十三章“发展促进”,构建“发展促进与安全监管并重”的完整法律框架,明确空域管理、适航审定、基础设施、产业扶持等核心规则。《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民用航空法》的核心导向,将上位法的原则转化为三亚地方可落地的具体举措,实现了国家法治导向与地方产业发展的精准升级。

第一是从“初步规范”向“精准规范”升级,“市政府14号令”解决了低空旅游“无规可依”的困境,而《办法》在《民用航空法》的指引下,针对旧办法存在的管理盲区、条款原则化等问题,细化监管举措、完善扶持政策,实现了“全覆盖、精细化、可落地”。

第二是从“单一业态”向“多元融合”升级,“市政府14号令”聚焦传统低空观光业态,而《办法》依托《民用航空法》“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的要求,可覆盖无人机航拍、航空赛事、低空探险等全业态,结合三亚滨海、雨林资源,打造“低空+景区”“低空+赛事”“低空+度假”的多元融合模式,进一步丰富三亚旅游产品供给,契合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需求。

第三从“政策引导”向“法治保障”升级,“市政府14号令”更多侧重政策层面的引导和规范。《办法》以《民用航空法》为上位法,构建起“国家法律+地方规章”的双重法治保障体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边界,让低空旅游运营、监管、消费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彻底改变此前“监管模糊、责任不清”的局面。

综上,《办法》的出台,是三亚贯彻落实《民用航空法》的重要举措,更是立足本地旅游资源特色、破解产业发展痛点的精准发力,既严格遵循国家法治导向,又充分彰显三亚特色,构建起“上位法引领、地方规章落地、地域特色适配”的低空旅游法治保障体系,为三亚低空旅游规范化、高端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发展前景与合规提示

《办法》的精准落地,为三亚低空旅游迎来了规范化、高端化、规模化发展的黄金期。三亚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低空净空率高、空中能见度好、年可飞行日长,加之山海旅游资源丰富,低空旅游已成为三亚区别于其他旅游城市的特色IP,未来有望成为全国低空经济与文旅融合发展的标杆业态。

结合《民用航空法》《办法》等相关规定,针对不同主体作出如下合规提示,规避法律风险:

1. 对于低空旅游运营企业:需严格对照《办法》及《民用航空法》相关要求,依法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空域使用审批等相关手续,落实信息登记、标识公示义务;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规范无人机唯一识别码管理,足额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旅客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杜绝“黑飞”、无证运营、低价倾销等违规行为,避免因违规运营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2. 对于旅游者:选择低空旅游服务时,应主动核实经营者的合法资质、登记信息及保险保障情况,优先选择政府公布的合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仔细核对飞行时长、航线、费用明细、风险提示等核心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飞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要求,不违规操作、不擅自脱离监管,若发生消费纠纷或人身财产损害,可依法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对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民用航空法》及《新办法》规定,强化“旅文+民航+公安”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针对载人飞行、无人机运营等不同业态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既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释放发展活力,也要强化安全监管,严厉查处违规运营行为;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行业引导,推动企业规范经营,培育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盈科三亚低空经济法律研究中心

盈科三亚低空经济法律研究中心依托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设立,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聚焦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致力于打造集法律研究、专业服务、资源整合与行业交流于一体的专业化平台。

研究中心重点围绕低空飞行管理、通用航空运营、无人机产业监管、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融资及相关产业链法律问题开展研究与实践,积极为政府部门、企业机构及行业主体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与商业对接的综合法律服务。

作者介绍

马智渊 律师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员,曾为多家大型金融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支持,服务对象涵盖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等。擅长通过专业法律手段推进执行程序、处理执行异议等相关事务,同时在民商事诉讼、金融领域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能够为客户高效化解法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执行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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