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与适用(四)——旅游投诉处理的“诉转案”及移交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与适用(四)——旅游投诉处理的“诉转案”及移交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时,发现旅游经营者或者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条明确了旅游投诉处理中的“诉转案”及旅游投诉移交的规则。该规定的内涵是:
一、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依法及时处理旅游投诉。属于本机构处理的旅游投诉,要在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属于本机构监管的违法行为,也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要能“发现”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这里的涉嫌违法,主要是指涉嫌行政违法。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要在与旅游者的交流中主动“发现”旅游经营者涉嫌违法,不论旅游者是否要求对旅游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发现”违涉嫌法,是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业务能力的考验,不仅要“发现”涉嫌属于本机构监管的违法,还要“发现”涉嫌违反其他部门的违法行为,乃至“发现”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涉嫌犯罪。
三、“发现”涉嫌违法后要及时移交。对于不属于本机构处理的旅游投诉,或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移交至有关部门。
另外,对本法条的理解与适用,要与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依职责处理旅游投诉的规定相结合、相呼应。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