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与适用(三)——依职责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与适用(三)——依职责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本法条明确了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依职责处理旅游投诉规定。该规定的内涵是:
一、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来源。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的职责,来源于《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依职责处理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时,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推进旅游投诉的处理。
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旅游投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同时给出了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旅游投诉,都应当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而是要根据法律赋予相关部门的职责,由相关部门处理旅游投诉。
不能因为《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被投诉人为旅游经营者,就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所有的旅游投诉。这也是对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旅游投诉处理规定的限缩,也在提醒我们,法律的理解不应局限于某一个法条,而是要有体系解释意识。
四、《民法典》是旅游投诉处理的重要依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时,《旅游法》等固然是处理旅游投诉的主要依据,但《民法典》则是维护各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法典,其规定和原则,当然应当适用于旅游投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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