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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2026《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为游客送上维权“护身符”!

admin2026年03月26日 09:10:10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新规速递|2026《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为游客送上维权“护身符”!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投诉是维权的重要途径。2026年3月15日,新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聚焦旧办法中流程繁琐、响应滞后、维权保障不足等痛点,系统优化了旅游投诉路径。本文结合新办法规定,解析旅游纠纷中的问题,为游客提供投诉维权指南,也为旅游经营者梳理经营合规要点。

一、可投诉事由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游客可投诉事由分为合同类、侵权类,但需要注意新办法中投诉不予受理情形的情形,避免维权走弯路。

(一)合同类投诉

旅游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缩水,游客可以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进行投诉,常见情形包括:

01

行程变更未征得游客同意:张某与旅行社签订云南5日游合同,旅行社擅自取消收费游览项目并替换为免费小景点,未提前告知。投诉后,旅行社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合同金额20%违约金。

02

食宿、交通标准缩水:李某报名“高端纯玩团”,合同约定四星住宿、高铁二等座,实际入住无星级民宿、交通改为普通大巴。投诉后,旅行社补发差价并公开道歉。

03

强制游客消费、擅自增加购物行程:王某参加“低价游”,合同明确无购物,导游却强制购物,不购物拒绝提供服务。投诉后,文旅部门责令旅行社退还购物款,罚款5万元,暂扣导游证3个月。

04

未按约定提供导游服务:赵某报名出境游,合同约定全程中文导游,实际导游仅陪同一天,后续由无资质人员接待。投诉后,旅行社退还导游服务费并承担翻译费用。

(二)侵权类投诉

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侵害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游客也可以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进行投诉,常见情形包括:

01

人身损害赔偿:陈某参加户外登山活动,旅行社未做安全培训、未提供装备,且带领进入未开发危险区域,致其摔伤骨折。经调解,旅行社承担全部医疗、误工及伤残赔偿。

02

财产损失赔偿:刘某在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入住时财物被盗,经查酒店未配监控、安保脱岗。投诉后,旅行社与酒店共同全额赔付损失。

03

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周某参加水上乐园项目,旅行社及乐园未告知心脏病患者禁止参与,致其突发不适产生医疗费。投诉后,乐园承担70%医疗费,旅行社承担30%。

(三)不予受理情形

新办法明确,以下情形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游客应避免无效投诉,具体包括:

01

旅游合同履行期届满超过90日的;

02

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消保组织等受理或处理完毕的纠纷;

03

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且无有效授权的;

04

投诉事项不属于旅游经营活动范畴的(如景区附近私人商店购物被骗);

05

投诉材料不完整、无法核实事实,且游客拒绝补充的。

二、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与管辖规则

新办法优化管辖规则,明确受理机构范围,实行首问负责制,解决机构间相互推诿的问题。

(一)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文旅局投诉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均可受理,游客可任意选择以下便捷地点提交投诉:

01

经营者住所地(旅行社注册地、景区所在地);

02

合同签订地;

03

旅游纠纷发生地。

(二)管辖原则

新办法实行首问负责制,同一旅游纠纷多个机构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机构”管辖,实行“谁先接诉、谁负责到底”。

三、旅游投诉的处理流程

新办法缩短了旅游投诉的处理时限,明确调解效力及后续救济途径,游客可按以下流程维权:

(一)投诉提交(准备材料)

必备材料:投诉人身份证明、旅游合同及付款凭证、投诉相关证据(照片、视频等)、明确投诉请求

(二)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内)

投诉处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告知:材料完整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告知补充;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三)答辩与调解(核心环节)

01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立即组织调解;

02

情况复杂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人答辩,被投诉人需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及证据,逾期视为认可投诉主张;

03

机构依法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和解。

(四)调解效力与后续救济

0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就投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受理机构出具《旅游投诉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合同效力但无强制执行力;

02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未达成一致或经营者不履行:机构终止调解,游客可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申请仲裁。

(五)行政处罚衔接

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游客可投诉行为,同时该行为违反《旅游法》强制性规定的,文旅部门可根据《旅游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四、先行赔付(质保金适用,重点保障游客权益)

虽然受理机构出具的《投诉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新办法扩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质保金”)适用范围,调解不成且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使用质保金赔偿或垫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发生游客赢投诉但拿不到赔偿的情况。

(一)质保金适用情形

01

旅行社解散、破产,造成游客预交旅游费损失;

02

旅行社违反《旅游法》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滞留产生的交通、食宿等必要费用,旅行社中止履行合同,导致游客滞留产生的必要费用;

0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先行赔付流程

01

游客提交赔付申请及相关证据;

02

投诉处理机构审核后,向文旅部门提交使用建议;

03

文旅部门批准后,从质保金中直接向游客支付;

04

文旅部门向旅行社追偿并予以行政处罚。

五、游客投诉维权注意事项及经营者合规提示

(一)游客投诉维权注意事项

01

在旅游中发生纠纷,游客应当留存完整证据,避免证据不足影响结果;

02

游客投诉需在行程结束后90日内提交,避免超期导致旅游投诉机构不予受理;

03

游客应当理性表达诉求,杜绝恶意、虚假投诉;

04

旅游投诉机构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调解不成或旅游经营者在达成调解后不予履行,游客还应当及时通过诉讼、仲裁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维权渠道进行维权;

05

游客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行程及食宿、交通标准,避免陷入“低价团”陷阱。

(二)旅游经营者合规提示

01

旅游经营者应当规范旅游合同的签订,明确各项条款,不签“阴阳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不擅自变更行程、不强制消费;

02

旅行社应当避免采取低价揽客,赚取购物回扣的经营模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合理利润;

03

在服务过程中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做好风险提示、提供必要装备;

04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调解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旅游经营者也应配合调查,如属于游客恶意投诉,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违反旅游合同或者侵犯游客合法权利的情形;如游客投诉属实,则建议旅游经营者接受投诉受理机构的调解,积极履行对游客的赔偿,并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避免触发信用惩戒或旅游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律师简介

宋毅  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上海海事大学日语学士 

主要执业领域:

外商投资、公司治理、争议解决等领域

执业经验:

宋律师曾任职大型外资金融公司的法务部长及风险管理部部长,目前担任多家央企、国企、外企公司法律顾问。宋律师在外商投资、公司治理、争议解决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得益于多年的金融类公司法务及风险经验,宋毅律师对投融资、公司合规治理等拥有自身独到的见解,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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