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宿科普课堂丨《旅游避“坑”指南》:收藏起来,出游避开“九大坑”!(附详细案例)

案例说法
张某在某社交平台发帖寻找去某地旅游的“旅游搭子”,很快小A私信她,并自称在当地有朋友可以帮忙预订酒店,价格优惠,需要提前支付1500元定金,张某遂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出发前一天,张某无意间发现小A也在发帖寻找前往某地旅游的“旅游搭子”,并且时间安排与她们重合,张某感觉上当受骗,要求小A退还定金,才发现已被小A拉黑。
游客李某通过某自媒体平台添加了自称是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王某的微信,报名参加了团队旅游,王某称因名额紧张需支付2000元定金,李某即通过微信向王某个人转账,随后王某就失联了。李某觉察不对,与旅行社取得了联系,方才得知王某已于几个月前离职。
随着互联网发展,越来越多的游客选择通过网上搜索购买旅游产品。有些不法商家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往往会在“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自媒体账号”中夸大其词、隐瞒真相,发布不实信息,欺骗、误导游客添加微信,向其私人账户转账。
建议广大游客通过合规的在线旅游平台等预订旅游产品,购买时可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旅行社名称和资质,并核对与付款发票信息是否一致,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网页上的宣传,不轻易向个人转账支付定金等款项,避免造成维权困难。
游客刘某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旅游产品时,看到自称刚从某地旅游回来的游客发表的一篇图文并茂的旅游攻略,其参加的“纯玩无购物”5日游旅行团仅花了1000元,发文者还“热心”地留下了带团“导游”的联系方式。刘某随即联系了该“导游”进行咨询,并以相同的价格参加了5日游。但在实际行程中,“导游”以景点限流为由,将大部分时间安排在购物店购物,之前承诺的美景美食根本子虚乌有。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调查,该“导游”及其所谓的“旅行社”均为无证经营。
游客戴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结识自称“旅游定制师”的王某,在王某的游说下,戴某定制了X市豪华4日游产品,并约定了具体行程,指定“资深旅游达人”带团。旅游过程中,戴某发现实际行程与约定严重不符,“定制”的4个参观游览项目“丝绸博物馆”“酵素工场”“文化展示中心”“民俗村寨”实为购物店,不购物该“旅游达人”就恶语相向。行程结束后,戴某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经调查,戴某参加的旅行团和所谓的“资深旅游达人”均为无证经营。
不法商家采取各种名义包装宣传旅游产品,通过搜索引擎、直播带货等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或以“旅游搭子”“定制师”“向导”“俱乐部”等名义招徕游客,在没有相关资质情况下经营团队游。
建议广大游客在购买团队旅游产品前,先核实企业是否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相关资质信息可通过文化和旅游部官方微信公众号“文旅之声”或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
游客刘某在某网站搜索旅游线路,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国庆黄金周五日游”,团费800元,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行程中,旅行社擅自转团,随意变更旅游行程,带领游客前往购物场所购物。5天行程下来,景点没去几个,大部分时间被困在购物店里,钱没少花,还没玩好,旅游体验非常差,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游客杨某一家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费用共计10000元,旅行社开具了一张收据,未与杨某签订旅游合同。行程中,承诺的四星级酒店没有兑现,导游擅自安排自费项目,诱导游客购物。杨某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导致难以维权。
购买旅游产品时,若未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自费项目等重要内容,会导致法律责任不明确,遇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增加购物环节、转团拼团等问题,游客权益难以保障。
建议广大游客购买团队旅游产品时,规范签订合同,推荐优先使用电子合同,重点关注合同中的企业信息、产品价格、服务内容、行程安排、附加费用、退费条件、拼团转团规则及违约责任等。
FOCUS
案例一
近期,某网络平台上出现“去某地旅游每人补贴3169元”的消息,声称官方正在发放“政府补贴”,游客花费499元,就能享受6天5晚的“深度游”。不仅贴上一张某地政府的“红头文件”的截图,还打出了“两人同行再减200元,限量50份”的推广促销广告。经调查,当地并没有所谓的“政府补贴”,该信息为谣言,实为“不合理低价游”。
案例二
游客王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199元某地4天3晚旅行团,4天时间里被带去7个购物店,导游夸大银饰、“蛇毒药”的功效,声称“银离子可以杀死几百种细菌”“真丝被对预防甲流、新冠有好处,可以治疗风湿病”等,诱导、强迫游客购物。王某通过媒体将此事予以曝光,经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调查核实,该旅行团为“不合理低价游”。
“坑”在哪里?
为吸引游客报名参团,一些商家以“政府补贴”“企业赞助”“平台特惠”等名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组织团队游,在旅游行程中,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低价游”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其逻辑不是提供旅游服务,而是通过连哄带骗让参团的游客不断消费。在此过程中,就会出现强制购物、缩减景点游览时间等陷阱,游客一旦参团,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保障,也会影响旅游体验。
如何避“坑”?
建议广大游客在选择团队旅游产品时,可事先通过正规渠道查询飞机票、火车票价格,查询旅游目的地酒店、景区门票价格,做到心中有数,谨慎选择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旅游产品,避免因“不合理低价游”造成的服务质量问题。
案例一

张阿姨退休后赋闲在家,在朋友的推荐下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老年免费旅游团。途中,某公司人员带老人们体验免费的康养服务,并趁机推销其“理财产品”,并称“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高,充值还可以赠送旅游和理财积分,使用积分可购买食品、药品等产品。张阿姨在工作人员巧舌如簧的游说下,购买了10万元的“理财产品”。前几次如约返利后,张阿姨又不断加大投入。后来该公司“跑路”,张阿姨的投资血本无归。经查,该公司以“免费旅游”为幌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例二

某保险公司为“回馈”老客户,推出“买保险送旅游”促销活动,承诺购买5万元保险即送“6天5夜纯玩豪华双人游”。在保险销售员的推销下,沈某和老伴购买了保险并参加了保险公司安排的旅游活动。沈某和老伴发现,保险公司所谓的“6天5夜纯玩豪华双人游”实际是“纯购物团”,到处转购物店,老两口因此额外又花了不少钱。经查,该保险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坑”在哪

目前,市场上存在以旅游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高额利润诱惑、隐蔽性强等特点,目标客群多为中老年人。以免费或低价旅游为诱饵,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或充值投资,承诺的“高额回报”违背市场规律,背后暗藏投资风险。
如何避“坑”?

建议广大游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案例一

李某是个旅游爱好者,在某网络平台观看直播时,看到某店铺销售旅游产品价格低廉,李某未详细了解就贸然下单,在不确定自身具体出行日期的情况下,提前以较低价格囤购了大量机票、酒店、景点门票、旅游线路兑换卡等旅游相关产品和服务。因网络平台未在醒目位置对使用规则限制进行提示,李某未留意约束条款,囤购的这些产品中,有的代金券只能当天使用,有的酒店难以预约,有的限制了景点的游览时间,有的联系不上商家……既白白造成资源浪费,又为自身带来经济负担。
案例二

王某到某市旅游期间,在搭乘出租车过程中,出租车司机搭话说可以不收车费带其到各个景点游览,但需要到“旅游中心”购买游览套票,由“旅游中心”安排“专人讲解”。于是,王某随车到“旅游中心”购买了显示包含多个景区门票的168元游览套票。在游览过程中,王某发现,许多景区都免费开放,且不需要预约。所谓的“专人讲解”也是有名无实,不但不做讲解,还不断带王某进入购物店消费,游说其购买商品。
案例三

张某在小区物业公司的推荐下,报名参加了一个四天三晚的旅游团,团费500元。途中,张某被导游带去一家销售厨具的购物店,店家声称所售厨具为高端进口产品,现打折促销,价格远低于“官网”售价,并打开在某知名购物网站虚设的网络店铺,向游客进行比价和展示。在店家诱导下,张某花4000余元购买了一套厨具,回家使用后才发现只是普通金属制品,并无店家夸大其词的养生功效,同类商品的真实售价仅为几百元。
“坑”在哪

部分商家或个人利用信息不对等,向游客推荐所谓的“套票”“通票”,不仅价格远高于市场定价,还为购物店引流。部分游客面对优惠产品套餐时,未经深思熟虑就贸然下单,陷入冲动消费漩涡,实际上该产品并不符合自身需求。部分商家为推销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游客购物。
如何避“坑”?

建议广大游客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景区门票,选择正规商店或管理规范的市场购买商品,警惕促销陷阱,切莫盲目购物冲动消费,注意留好消费票据,谨慎识别诱导购物行为。
案例一

孙某外出游览,在某寺院大门外被一名女子拦住。该女子称,进寺院礼佛,要“烧高香”才能显灵应愿。在花式推销下,孙某花高价在该女子处购买了“高香”。孙某进入寺院后发现,寺院内设有免费赠香处,并贴有告示,倡导广大游客文明礼佛、文明敬香。
案例二

王某在游玩途中,遇到自称“风水大师”的李某。李某注意到王某年龄较大且独自一人旅游,便说王某婚姻存在问题,并通过模糊的预测和言辞,让王某对其“料事如神”的能力深信不疑。随后,王某添加了李某微信,在李某的诱导哄骗下,为转运消灾,累计向其转账几十万元。然而,一番“改运”后,王某的生活未见起色,王某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遂报警求助。
“坑”在哪

不法商家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向游客兜售高价香火,采用“算命算卦”“消灾解难”等封建迷信言论欺骗游客。
如何避“坑”?

建议广大游客到寺院、庙宇等宗教场所参观游览时,遇到兜售高价香火或算命卜卦之人,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迷信言论,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一

李某关注的旅游博主经常推荐“网红打卡地”,其中一处不对外开放的灯塔引起了她的兴趣。随后,李某决定前往该地旅游打卡。尽管该地被围墙围起来,且设立了“江边极易溺水,禁止翻墙入内”等告示,但是她仍不顾警告,翻越围墙,经由堤坝走近灯塔。岂料突遇江水涨潮,无法沿原路返回,后经救援人员全力救助方才脱险。
案例二

王某前往某主题公园游玩,公园里惊险刺激的过山车在她心里“种草”已久,王某不顾“身患高血压、心脏病或者其他高发疾病,不建议乘坐”的安全提醒,在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乘坐过山车游玩,乘坐过程中晕倒。园区工作人员及时对王某采取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方才脱离生命危险。
“坑”在哪里?

很多“网红打卡地”并非旅游景区(点),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一些网络平台和“网红博主”为了博取流量,不顾潜在的安全风险宣传、推荐“网红打卡地”,对游客造成了误导。部分游客存在从众、猎奇、侥幸心理,盲信网红推荐,或贸然参与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项目,忽视工作人员安全提醒。
如何避“坑”?

广大游客应增强安全意识,不盲目相信部分网络平台推荐的“网红打卡地”,不前往未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游玩。谨慎选择高风险旅游项目,不参加自身身体、年龄条件等不适宜或工作人员不建议参加的项目活动。




案例一 
游客唐某在游览长城过程中,用钥匙在城墙上刻字,景区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唐某进行了制止和教育。当地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唐某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同时景区将唐某列入黑名单以作惩戒。
案例二 
游客李某前往某风景名胜区游玩,无视景区内严禁烟火的规定,抽烟并随手丢弃未熄灭的烟头,结果引发了山火。景区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联系消防部门全力扑救,经过数小时奋战,终于将山火扑灭。
“坑”在哪里? 
部分游客热衷“人过留名”,在景区文物上乱刻乱画;有的游客“我行我素”,逃票、插队;还有部分游客“不拘小节”,随地乱扔垃圾,不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仅危害自身安全,还受到法律处罚。
如何避“坑”? 
建议广大游客旅游出行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爱惜公共设施,爱护文物古迹,积极践行“光盘行动”,自觉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倡导绿色出行。

游客唐某在游览长城过程中,用钥匙在城墙上刻字,景区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唐某进行了制止和教育。当地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唐某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同时景区将唐某列入黑名单以作惩戒。

游客李某前往某风景名胜区游玩,无视景区内严禁烟火的规定,抽烟并随手丢弃未熄灭的烟头,结果引发了山火。景区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联系消防部门全力扑救,经过数小时奋战,终于将山火扑灭。

部分游客热衷“人过留名”,在景区文物上乱刻乱画;有的游客“我行我素”,逃票、插队;还有部分游客“不拘小节”,随地乱扔垃圾,不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仅危害自身安全,还受到法律处罚。

建议广大游客旅游出行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爱惜公共设施,爱护文物古迹,积极践行“光盘行动”,自觉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倡导绿色出行。

旅游必知及法律法规
1.接待旅游服务是需要成本的。旅游团价格构成主要有交通、住宿、餐饮、景点门票、导游服务、签证、企业利润等费用。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不要以价格为导向选择旅游产品,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量,对于商家宣传的“免费”或“超低价”等旅游线路产品要留心,合理估算产品成本和价格构成,理性选择参与。
2.贪占小便宜是会吃大亏的。旅游价格并非越低越好,外出旅游不要一味贪图便宜。价格低的旅游产品往往布满陷阱,可能充斥着大量的购物、降低吃住标准、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自费项目、强迫诱导消费等。旅游者一旦选择低价旅游团,势必要付出更多的金钱和精力,甚至还会带来身心伤害,不仅侵害了自身权益,也助长了不法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3.提供旅游服务是要有资质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必须取得文旅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游客参团前要尽量做好旅游相关信息的核实工作,多留意旅游经营者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多向当地文旅部门咨询,谨防无资质的“黑社”“黑店”“黑导”在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后“跑路”,导致行政部门无法核查处理,旅游者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4.参团旅游是要签订合同的。随团旅游必须要签订规范、完备的旅游合同。旅游者应对合同条款仔细阅读,对行程中容易引发纠纷的交通、住宿、餐饮服务、购物次数及自费项目等事项,应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行程计划之外的旅游活动,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游客还应妥善保存合同、发票、旅游行程单,一旦发生投诉纠纷,可作为有效凭证进行维权。
5.坑害游客利益是会受到处罚的。旅游法律法规对不签订旅游合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胁迫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旅行社要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清晰、明确、真实地标示旅游服务价格,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规范提供旅游服务,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破坏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
6.解决旅游投诉纠纷是有途径的。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旅游者要合理维权、理性处理投诉纠纷事宜。可先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向旅游事发地进行投诉,也可在行程结束后到合同签订所在地的文旅部门投诉。全国统一旅游投诉电话:区号+12345,游客的投诉时效为90天,文旅部门受理投诉后45天内处理结案。旅游者也可以通过线下、线上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5.《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6.《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14项事项。
7.《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特别说明:如您在旅游中遇到旅游纠纷,请您留存好证据(合同、票据、照片、录音等)并及时向当地文旅部门或当地区号+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旅游投诉的时效期间为90天,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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