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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暂行)

admin2026年03月18日 16:22:08旅游攻略1
宝清县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暂行)

宝清县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宝”旅游

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扩大宝清县域外游客来我县旅游消费,进一步提升“魅力宝清城”旅游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推动宝清县农文旅、商文旅、城文旅、文体旅等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和《双鸭山市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市”旅游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文旅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对旅行社进行奖励,遵循“依法申请、按期申报、公平公开、科学规范、绩效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择优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纳入宝清县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奖励资金额度根据财政预算调整情况,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动态公布。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引客入宝”奖励的旅行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国各地依法依规设立,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二)当年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

(三)严格遵守旅游包车“五不租”规定,当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本办法所称“一般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

(四)依法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五)在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息记录,无低于成本价招徕游客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无引发重大舆情或破坏宝清旅游发展环境的事件;

(六)组织的旅游团队应优先选择我县已备案的酒店、民宿、农家乐、地理标志特产经营商家开展消费活动(备案商家名录由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动态公布),需提供与备案商家的合作协议及消费凭证;未优先选择备案商家的,不影响奖励申报,但合作凭证不作为优先奖励依据;

(七)旅行社获得的奖励资金,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具体涉税事宜可咨询税务部门),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承担税费代扣代缴义务;

第五条 奖励标准。拟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须为从宝清县域外招揽的客源,在宝清境内消费达到一定额度,且在我县停留不少于一晚(含)以上,并游览2个(含)以上我县收费旅游景区或特色文旅点位(翡翠湖矿坑公园、彩云岭文化旅游民俗景区、圣洁摇篮山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冰雪乐园、冰雪温泉假日酒店、知青文化街区、天府游乐园、七星河湿地生态旅游区等,具体名录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动态公布)。奖励资金总额500万元,按申报审核通过顺序发放,额度发放完毕即截止。本办法所称“消费额度”,指游客在宝清县境内实际发生的吃、住、购、游(景区门票)等直接消费金额(不含旅行社服务费、往返交通费用),以合规发票、电子核销记录等佐证材料为准。同一旅游团队不得同时申报《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 “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双鸭山市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市”旅游奖励办法》等省、市级同类引客奖励政策。申报本办法奖励时,旅行社需提供“未申报省、市级同类奖补”的书面承诺,并配合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过省、市文旅部门信息系统核实。

(一)阶梯奖

旅行社组织宝清域外游客团队(包含入境游客)入宝单次行程吃、住、购人均消费达500元-749元,每人奖励50元;人均消费达750元-999元,每人奖励75元;人均消费超1000元每人奖励100元。

(二)年度累计奖

对自然年度内累计组织宝清域外游客(包含入境游客)入 宝清达1000人次(按实际在宝清县停留不少于1晚、游览规定点位并消费的游客人次统计)的旅行社,给予10元/人次的奖励;超过1000人次的部分(不含1000人),按20元/人次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累计奖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其他特殊奖励政策及相关要求

对县委、县政府主办节庆活动组织旅游团队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针对消费额度高、停留周期长、入住高端酒店的团队,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由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结合团队综合质效研究专项奖补,精准适配高端团队贡献。同一团组阶梯奖可与年度累计奖叠加享受。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引客入宝”奖励资金申报表》(附表1);

(二)《申请“引客入宝”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2),需包含团队行程、游览景区、住宿民宿、消费商家等详细信息;

(三)法人信用及奖励资金涉税申报承诺书:法人承诺,内容为“××旅行社,本社申报‘引客入宝’奖励资金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申报、重复申报情形,并将依法履行涉税义务,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由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当年未受到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五)团队核心佐证材料:

1.团队行程单(标注游览点位、住宿及消费核心场所);

2.组团游客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入住时间;入境游客补充入境签证/通行证复印件);

3.住宿佐证:用房协议及消费发票(地接社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4.消费及游览佐证:景区(点)电子门票核销记录或票根;我县消费发票(抬头与旅行社名称一致)或核心结算凭证;

5. 组团与地接合作协议(联合组团需提供,无需重复提交费用结算凭据);

(六)旅行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用途及与原件相符)。

注:所有复印件统一注明“用途:引客入宝奖励申报”“此件与原件相符”,由申报人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无需额外标注来源、页数及日期,原件备查。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限:旅行社应在旅游团队完成全部行程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年度累计奖申报时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逾期未申报或材料不完整的,书面告知补正要求,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视为放弃奖励。

(二)审核流程: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理由。通过现场核查、随机电话回访、核对商家消费记录等方式核验真实性,旅行社需积极配合。审核完成后,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专项审计,重点核查申报材料与实际消费记录的一致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出具的审计报告需明确审计结论及整改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旅行社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结合审计结果形成审定意见,报文旅战线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文旅宝清”微信公众平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旅行社指定账户。

(四)归档监管: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申报材料、审计报告、公示文件、拨款凭证等核心资料整理归档,存档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监督评价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主动接受文旅、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可对获奖旅行社的团队接待、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奖励对象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奖励审核、资金管理等工作,对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重复申报的旅行社,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奖励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同时取消其当年及以后3年申报我县各类文旅扶持政策的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旅游市场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定期更新并公布我县收费旅游景区名录、宾馆民宿名单,地理标志特产经营商家、大型商超名录,为旅行社组织团队提供指引;建立旅行社接待服务评价机制,结合游客满意度调查结果,动态优化奖励审核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项持有异议,应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书面申请复审,并提供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佐证材料(如合同造假证据、消费记录不符证明等)。逾期未提交或佐证材料不充分的,不予受理。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及申报旅行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以上”“含”均包含本数,若不包含本数均已注明;奖励资金发放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为准。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行程变更的,旅行社需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情况说明、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及实际行程调整凭证。经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通过后,按以下标准核算奖励:(1)实际停留天数不少于1晚、游览2个(含)以上规定点位且消费达对应额度的,按实际消费档次及人次核算阶梯奖;(2)实际停留不足1晚或未游览规定点位的,不享受阶梯奖,但其人次可计入年度累计奖统计;(3)消费额度按实际发生金额核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对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延续、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联系人:吴若南 17521376279

附件1:“引客入宝”奖励资金申报表.docx

附件2:申请“引客入宝”奖励资金情况表.docx

附件3:“引客入宝”奖励申请汇总审批表.docx

宝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3月18日

编辑|于欣航

校对|王泽雨

审核|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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