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预订旅游产品未履约,谁担责?

随着在线旅游消费日益普及,旅行社服务违约、平台责任界定逐渐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关注焦点。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旅游产品后,遭遇旅行社未按合同履约的情况时,该如何向旅行社追责?平台方又需要承担哪些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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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旅行社在某程平台上架了其提供的名为“三亚某度假区+蜈支洲岛7日半自助游·自由潜水,某海底套房”的包价旅游产品。郭某通过某程网APP客户端为郭某及其家人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某旅行社通过某程平台收到案涉旅游产品订单后,安排工作人员与郭某取得联系,开展后续旅游事宜的沟通安排。郭某一行根据旅游行程安排前往三亚,入住某一酒店,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郭某,后续入住酒店仍为某一酒店,因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郭某入住某酒店某海底套房,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无果,郭某自行预订酒店入住并安排后续行程,后郭某因此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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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郭某入住某酒店某海底套房,经郭某要求后仍拒绝履行,构成重大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郭某有权要求其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某程平台是平台经营者以及涉案服务产品的销售者,郭某基于对某程平台的信任订购涉案服务产品,某程平台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某旅行社、某程平台向郭某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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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诚信是经营之本,守法是立业之基。请广大商家始终坚守质量安全底线,严把商品源头关,杜绝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恪守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合法诚信经营不仅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更能有效使商家避免遭受司法诉讼、退款赔偿的风险,让诚信之光点亮每一笔交易,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初审:王娟
编辑:苗小钰
供稿:民二庭 张欢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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