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荐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 正文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3•15特辑③|从事旅游运输服务的旅游包车人员不备相应资质?法院:合同无效!

admin2026年03月13日 18:26:46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3•15特辑③|从事旅游运输服务的旅游包车人员不备相应资质?法院:合同无效!

     为全面落实市委关于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有关决策部署,内江中院聚焦提升消费品质,乐享甜蜜内江主题,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协、市融媒体中心及各县(市、区)法院,宣传报道一批依法惩治侵害消费领域违法乱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并在省、市主流媒体展,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推动构建消费维权共治共享新格局,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案例是由内江中院王侯法官办理的吴某与孟某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

从事旅游运输服务的旅游包车人员不备相应资质?

法院:合同无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孟某与吴某通过电话及微信方式协商,由吴某招揽接送游客的生意后,孟某按照吴某的指示将游客接送至指定的地点,吴某支付孟某的相应价款。价格根据每单接送游客路程距离等实际情况,由二人另行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一致后,孟某按吴某安排接送游客,其线路分别为2024年7月1日从成都到天府机场,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4日为成都市内周边游(都江堰、熊猫基地、三星堆及市内景点等),2024年7月13日-2024年7月16日为成都-三星堆-九寨沟等。其中2024年7月1日费用为500元。孟某按照吴某的要求完成了上述3次接送旅客的任务,吴某未向孟某支付价款,经孟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吴某催要,但吴某至今未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和吴某系通过微信联系,由吴某接到上家关于游客旅游包车的需求信息后,再对接孟某,由孟某自行驾驶案涉车辆为游客提供包车旅游服务,双方再就款项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形成了口头合同。案涉旅游包车及驾驶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证照和标志方可从事经营。但孟某并不具备前述资质,吴某实际参与到旅游客运业务链条中,也不具备相应资质,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认定孟某与吴某之间的口头合同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从事旅游运输服务的经营者与驾驶人因无资质而被认定合作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进旅游强国建设,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强调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划定法治底线和安全红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旅游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精神需求,“放心游、安全游、开心游”既是人民群众关注焦点,更是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义,与政策层面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消费促进制度的导向高度契合。

      旅游客运作为旅游业的关键环节,其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文旅市场秩序。本案中,旅游包车人员吴某及驾驶人孟某未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质,擅自开展旅游客运业务,既违反旅游客运领域法律法规及行政许可要求,更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易引发民事纠纷甚至安全事故,是对自身及游客安全极不负责的行为。

      人民法院对案涉无资质经营行为作出法律否定性评价,结合地方性法规释法说理,不仅是对个体违法行为的规制,更彰显了司法机关以法治手段护航文旅市场的鲜明态度。对引导旅游从业者依法取得资质、规范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为构建安全有序的文旅市场环境、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也契合四川法院以司法服务保障文旅产业发展的实践导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内江中院民三庭

作者:王侯、荔杨博、曹志程

编辑:申慧玲

审核:顾勋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