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怡昕:同业间旅游资料在案件办理中的实务(二)——从旅行社与社之间签订的单团协议谈起
陈怡昕:同业间旅游资料在案件办理中的实务(二)——从旅行社与社之间签订的单团协议谈起双方之间财务间的往来,通常为资金往来打款的凭证以及记账凭证中的发票。检查旅行社时,可以检查财务凭证,重点对其开具的发票进行检查。如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开具发票给无出境旅游资质的一般社,公司或者个人。可以具体询问出境社该发票上的款项对应的为何业务,该团是否存在许可经营业务为国内和入境的一般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即俗称的超范围经营或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况,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查发票,顺藤摸瓜查到某旅游咨询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被我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检查发票中的履行辅助人,检查对方经营资质等。 同业间旅游资料,一般指旅行社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之间因业务往来发生的业务资料。同业间的旅游资料检查主要集中在二个方面:一是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中又分为两块内容:旅行社与旅行社签订的非具体团队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团队内容与情况;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具体团队的单团协议,一般为同行确认书等;二是双方之间财务往来,通常为资金往来打款的凭证以及记账凭证中的发票等。下文针对从这二类资料检查着手可能发现的违法情况及办理案件的案例分析。 在检查某些专做地接服务的旅行社时,可以重点检查其与同行之间的单团协议,通常为同行确认书、业务确认函、费用结算单等。单团协议一般指同业间旅行社或履行服务人之间,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其中同行确认书如果是旅行社之间具体的单团确认书,通常会在该确认书中对于该团费用、往返日期、团队行程、人数、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在该具体团队确认书中体现。旅行社履行服务人之间签订的采购车辆服务等确认书重点关注服务提供商资质。如果旅行社之间的同行确认书上的组团社为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咨询公司等,则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如果检查的是专做境外地接的旅行社,(境外地接社通常指许可经营业务有出国旅游的旅行社,主要业务为提供境外地接服务。平时主要客户不是直客,而是同业旅行社招徕客人后交该旅行社操作),与该境外地接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的同行确认单中出现国内社,则可以收集证据,作为一条线索,然后去该国内旅行社检查,询问其是否与游客签订合同,如果签订则可能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即俗称的超范围经营,如果未签订则按照未签订旅游合同处理。下面就以我机关检查一家专做出境旅游的地接社,通过检查单团的同行确认单,找到线索并进行处罚的实例。
2018年6月底,媒体曝光有一旅游团游客因旅行社原因在欧洲滞留,该旅行社为北京F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F国旅),执法人员据此情况上门询问并检查业务,重点检查了与客人签订的合同,同行间合作协议等。经查,游客滞留为领馆工作人员失误,但执法人员同时检查了该团的合同,以及与同行的确认单等相关资料,在此过程中发现其中有一名游客是B国旅(以下简称B国旅)招徕后交F国旅上海分公司操作,而B国旅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最后对B国旅予以行政处罚。下面具体分析调查经过、处罚主体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和处罚结果。 如何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发现该线索后上门进行检查。2018年07月02日,2名执法人员检查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XXX号X楼X室B国旅营业场所,现场发现《客户定团确认结算单》涉及出境旅游业务,该团《客户定团确认结算单》正为B国旅招徕游客后交F国旅的结算单。B国旅的许可经营业务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B国旅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某,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2018年7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B国旅立案。 调查期间,F国旅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熊某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熊某称该团实际地接社为F国旅,实际履行该合同的为F国旅,F国旅的许可经营业务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并提供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明了该旅行社的资质。其称,此名游客为B国旅招徕后交F国旅操作。B国旅法定代表人徐某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出示B国旅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B国旅的许可经营业务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招徕1名游客参加F国旅组织操作的2018年5月10日出发的“MU北欧四国+俄罗斯+德国+爱沙尼亚+双侠湾+双游轮14天”团,其收取游客团款人民币11799元,与F国旅的结算价格为人民币10999元,通过徐某私人账户转交F国旅上海分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本机关认定上述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最后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何认定处罚主体? 为何该案认定为B国旅而不是徐某个人? 该案中,B国旅的许可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其并无出境旅游资质,与F国旅的同行协议《客户定团确认结算单》中盖有B国旅的公章,《转账记录》6份共6页,虽然徐某通过个人微信和支付宝共收取游客团款人民币11799元,与F国旅的结算价格为人民币10999元,上述团款虽都为徐某个人账户进出,但鉴于徐某身份同时为B国旅的法定代表人,称为方便游客故游客将款项转入其微信账户,但又以B国旅名义招徕游客上交F国旅,《客户定团确认结算单》上显示的主体为B国旅,且加盖B国旅公章,故本机关无法认定该行为为其私人行为,最后认定为B国旅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转账记录》6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收取游客团款人民币11799元,与F国旅的结算价格为人民币10999元,违法所得为800元。而实际上,由于团期延误,在德国滞留等情况,共赔给游客人民币800元,两相相抵,B国旅在该团中并没有利润。执法人员致电游客王某,其证实在当事人报名了2018年5月10日出发的“MU北欧四国+俄罗斯+德国+爱沙尼亚+双侠湾+双游轮14天”团及相关钱款来往情况,并证实收到800元的赔偿,执法人员制作了《电话记录》对此情况予以证明。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情况。没收违法所得的法理基础不容置疑,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还是《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旅游相关的很多法规中都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甚至有的罚款是以违法所得倍数计算。 借鉴工商管理等相关执法部门,其对于违法所得计算是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但本案中,个人观点赔偿与违法所得并不是同一事,也不是当事人的合理经营成本,无法以该团并无赚取利润等同无违法所得,此观点仅供大家探讨。 如何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认为:B国旅的许可经营业务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但B国旅招徕了1名游客参加F国旅组织的出境旅游,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述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B国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总队在调查取证,经总队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式一份,B国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决定对B国旅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并最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停业整顿柒天。对直接责任人另案处理。
双方之间财务间的往来,通常为资金往来打款的凭证以及记账凭证中的发票。检查旅行社时,可以检查财务凭证,重点对其开具的发票进行检查。如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开具发票给无出境旅游资质的一般社,公司或者个人。可以具体询问出境社该发票上的款项对应的为何业务,该团是否存在许可经营业务为国内和入境的一般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即俗称的超范围经营或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况,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查发票,顺藤摸瓜查到某旅游咨询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被我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检查发票中的履行辅助人,检查对方经营资质等。 《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但通过查财务往来,我们在执法实践中经常通过一张发票查到该类型案件。 案由:某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019年5月22日,总队2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当事人位于摆烂路137弄X号XXXX室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1份与上海YY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车队账单、编号为0710627/0718752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2013版)》旅行社留存联等业务资料共13页。经过调查,当事人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车辆服务,最后被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经过: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编号为0710627/0718752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2013版)》,为该团提供车辆服务的为上海YY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并发现了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账单,上海YY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2019年5月2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国旅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该国旅法定代表人陈某、受授权委托人邓某到总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提供了相关材料并确认了相关事实。经调查查明,该国旅与上海YY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旅游包车合同示范文本(2016年修订本)》,向上海YY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订购车辆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查询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网站确认,网站上显示的省际包车及市内包车企业目录,显示上海YY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不在该目录中,其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该国旅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的行为。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该国旅在开展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向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上海YY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订购用车服务用于经营旅游业务,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确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有营运资质,上海本地的做法为查询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网站,各地方法不一,也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认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处罚结果 该国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的行为,本总队在调查取证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式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在执法实践中,通过检查同业间旅游资料资料:包括合作协议,具体团队的确认书,以及财务凭证以及账款往来等,可以从中发现很多违法行为的线索,经过调查后可能会拓展出很多的案由,上述只说了可能引发部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只要细心发现线索,勤取证,仔细调查,就能发现很多违法情况并办理案件。 以上仅个人观点,供业界参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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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怡昕
单位: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
摘要
一、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单团协议
案例分析:B国旅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案。
二、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的财务往来
案例: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车辆服务案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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