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旅游购物遇过期食品 法院调解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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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旅游消费是海南自贸港消费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家更应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7日,原告向某在万宁旅游期间,于被告万宁东澳某百货超市购买商品,其中2根香肠已过保质期。涉案食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10月10日、2024年9月22日,保质期均为六个月,至向某购买时已明显超出保质期限。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旅游景区周边大型超市,未尽到食品进货查验、定期清查义务,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万宁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7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足旅游消费纠纷特点,秉持高效便民、实质解纷原则,组织双方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食品经营者负有法定查验义务,需严格检查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严禁销售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便商品售价低廉,只要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即可主张“退一赔十”,且赔偿金最低1000元,该规定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旨在以惩罚性赔偿倒逼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对于消费者而言,无论本地居民还是外地游客,购买食品时务必留意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留存好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商品实物等证据,遇到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等侵权行为,可通过与商家协商、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权。
文案:符欣
编辑:符欣
审核:王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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