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 甘孜州海螺沟景区总工会关于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景区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育政策及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营造尊重关爱女职工、生育友好型职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坚持性别平等,保障平等就业。用人单位应建立性别平等管理制度,在招聘、用工、薪酬、晋升等环节坚持男女同工同酬、公平对待。不得询问、限制女职工婚育情况,不得将婚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福利、限制晋级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依法纳入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
二、落实“四期”保护,保障特殊待遇。严格执行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禁忌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正常发薪。女职工产假188天,生育津贴按规定计发,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由单位补足差额,未参保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小时。
三、建设友好职场,强化安全保障。依法落实男方30天护理假、子女3周岁以下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定期开展妇科及乳腺健康检查;女职工较多单位应设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推行弹性工作制、灵活休假等柔性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场所性骚扰预防和处置机制,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与职业安全。
四、完善民主管理,共护合法权益。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纳入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推动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职工占比相适应,充分听取女职工意见建议。请各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全州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将依法履职监督,坚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助力海螺沟景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甘孜州海螺沟景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来源丨甘孜州海螺沟景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编辑|何一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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