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司动态】景区游玩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随着旅游业蓬勃发展,游客在景区游玩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景区游玩时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3日,张某在玛纳斯县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管理的某景区游玩时,途中行至木栈道时失足滑倒,致头部损伤、腰椎骨折。张某受伤后,先后在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接受系统治疗。治疗期间,张某认为其在某旅游公司管理的公共场所受伤,是旅游公司管理疏忽所致,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就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多次与景区经营方协商,但最终因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等原因未协商成功。2025年10月,张某向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秉持公平原则,全面开展调查取证。一方面,分别与张某、某旅游公司负责人沟通,梳理诉求与争议焦点:张某主张景区栈道防滑、警示措施不到位,要求全责赔偿8万元;某旅游公司辩称已尽维护义务,仅同意补偿2万元。另一方面,调解员实地勘查景区木栈道,核查栈道磨损情况、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拍摄现场证据;调阅栈道维护记录、安全巡查日志,固定证人证言;同时核实张某病历、医疗票据等材料,精准锁定案件事实。
后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调解员明确责任:某旅游公司作为景区管理者,涉案木栈道磨损致防滑性下降、警示标识不醒目,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瑕疵,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可减轻对方责任。
随后,调解员组织面对面调解,详细释明调查结果与法律规定,核算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逐步消解对立情绪。
【调解结果】
经多轮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某旅游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双方同步申请司法确认,赔偿款按期履行到位,纠纷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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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鸿语
校对:刘文跃
审核:李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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