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荐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 正文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从2起景区游船事故案例背后:看景区监管与问责逻辑

admin2026年03月04日 03:06:16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从2起景区游船事故案例背后:看景区监管与问责逻辑

近年来,游船倾覆事故频发,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这些事故不仅让无数家庭陷入悲痛,也引发了人们对景区监管和行业安全的深刻反思。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当下,保障游客安全成为重中之重。依据《旅游法》,明确景区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以及背后的追责逻辑,显得尤为关键。让我们透过几起典型的游船事故案例,深入探寻其中的奥秘。

一、广元白龙湖沉船事故:迷雾中的监管界限

2016年6月4日14时40分左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的“川广元客1008”船(自命名“双龙号”),在从白龙湖小三峡景区开往盐井溪码头途中,于张家嘴水域翻沉,15条鲜活的生命消逝,仅3人生还 。经调查,这起事故是由突发局地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骤雨并伴大浪导致,“川广元客1008”船抗风压倾覆能力不足,难以抵御极端恶劣天气。

在这起事故中,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暴露出诸多问题。未按规定对白龙湖盐井溪码头签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也未指导、组织游船经营者进行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应急训练。码头工作人员更是玩忽职守,未到船舱清点核实人数,对游客未穿戴救生衣的行为视而不见。普通大众可能奇怪的是,四川省旅发委作为旅游主管部门,虽参与事故调查,却未被追责。这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它恰恰反映出像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这类景区,并不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内。这也引发了大众的疑问:景区监管界限究竟该如何划分?

二、秦皇岛游船倾覆事故:多部门的责任“罗生门”

2024年4月13日中午,秦皇岛发生的游船倾覆事故同样令人痛心。部分游客在大海农家饭店用餐后,登上事故船舶准备乘船观光。14时25分左右,船舶行至小坝下游约500米处突遇横风,左舷乘客向右舷躲避,导致船舶迅速向右倾斜并倾覆,12人死亡,7人受伤。

经调查,事故船舶稳性差是直接原因,而间接原因涉及多方。船舶所有人李大海使用“三无”船舶非法运营、违规载客;驾驶员张臣无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违规驾驶;船舶管理人员杨新颖明知船舶存在安全隐患仍组织游客登船。此外,旅游组织者未提前进行安全评估,未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还安排不具备导游资质的人员担任导游。

在这起事故中,多个部门被问责。卢龙县交通运输局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三无”船舶违规经营行为;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湿地公园监督不力,对生态保育区内的违规行为失察;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林业局也因监管工作不到位受到问责。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和古冶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旅行社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营业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这一系列问责表明,在旅游行业安全监管中,各部门职责相互交织,一旦出现问题,便形成复杂的责任“罗生门”。

三、《旅游法》视角下的景区主管部门

按照《旅游法》第八十三条释义 “景区包括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其主管部门包括城市主管园林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比如,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这类与林业资源紧密相关的景区,其主管部门为林业部门;地质公园由于涉及地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则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管;自然保护区关乎生态环境的维护,由环境保护部门主管;水利风景区因依托水利设施和水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起监管职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主要由文物部门进行管理;宗教场所作为特殊的旅游文化区域,由民宗部门监管 。

 正是因为景区类型丰富多样,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和管理范畴,所以《旅游法》没有对“景区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的、明确的界定,而是统称其为“景区主管部门”,以涵盖不同类型景区的管理主体。这种设置既尊重了各领域的专业管理需求,也为景区管理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提供了法律基础。

《旅游法》赋予景区主管部门诸多重要权力和职责。在景区开放环节,依据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且经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是景区主管部门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门

 以一些新开发的景区为例,如果其安全设施建设不完善,如防护栏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备配备不足,或者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景区主管部门就可依据上述条款,禁止其开放接待游客,避免游客置身于危险环境中。

四、旅游主管部门与景区主管部门的职责区分

旅游主管部门,如今多为文化和旅游部门,其职责与景区主管部门有着清晰的区分。《旅游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这表明旅游主管部门的核心工作在于规范旅行社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在旅游行程中的合法权益。例如,当旅行社出现“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等违规行为时,旅游主管部门便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介入调查,对违规旅行社和从业人员进行处罚,以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与之相对,景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景区在资源保护、安全保障、设施配套等方面符合要求。如森林公园的主管部门——林业部门,会重点关注公园内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督景区在开发旅游项目时是否破坏生态环境;水利风景区的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则会着重监管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以及景区内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这种职责区分,是为了让各部门在旅游行业管理中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旅游行业的综合性,各部门之间仍需密切协作,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的情况。

四、行业安全监管:协同合作的困境与突破

旅游行业安全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就水上旅游项目而言,海事部门承担着船舶登记、船员管理的重要职责,确保船舶具备合法运营资质,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旅游主管部门在涉及旅行社组织的水上旅游活动时,需要保障游客的权益;而景区主管部门则要对景区内水上旅游项目的设施安全、运营环境等进行管理。

然而,从广元白龙湖沉船事故和秦皇岛游船倾覆事故中可以看出,部门间协同合作存在诸多困境。在信息沟通方面,各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如在白龙湖沉船事故中,气象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未能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游船经营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导致各方未能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在职责划分上,存在模糊地带,各部门对自身职责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秦皇岛游船倾覆事故里,多个部门对“三无”船舶非法运营监管失察,反映出部门间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方面存在漏洞。

为了突破这些困境,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让各部门能够实时共享旅游安全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预警、船舶运营状况、景区游客流量等。其次,明确各部门在旅游安全监管中的职责边界,制定详细的权责清单,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的情况。同时,加强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形成监管合力。例如,海事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对水上旅游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共同督促整改,确保水上旅游项目的安全运营。

五、事故追责逻辑:依法依规的责任判定

游船倾覆事故发生后,追责遵循严格的逻辑和法律依据。首先,依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如在秦皇岛游船倾覆事故中,船舶所有人李大海、驾驶员张臣等因违规经营和操作,成为直接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船舶运营、驾驶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景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也将被追责。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在秦皇岛事故中,卢龙县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因未履行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和景区监督职责,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他们在其位却未谋其职,未能有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导致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最终引发事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追责还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景区主管部门景区安全负主要监管责任,若景区出现安全问题,景区主管部门难辞其咎而对相关经营项目发放许可证的部门也需对许可项目的安全运营负责比如,若某景区的游乐设施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运营,一旦该设施出现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需对其许可行为进行解释和担责,若存在许可审核不严等问题,必将受到相应的追责。这种追责逻辑,旨在强化各部门的责任意识,促使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旅游行业的安全发展。

六、反思与展望:构建完善的旅游安全监管体系

频发的游船倾覆事故为旅游行业敲响了警钟,构建完善的旅游安全监管体系迫在眉睫。景区主管部门应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景区开放条件的审核和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景区应急处置能力。在审核景区开放条件时,要严格按照《旅游法》及相关标准,对景区的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环保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景区具备安全运营的条件。日常安全检查要做到常态化、精细化,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应急演练要模拟各种突发情况,提高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应急反应能力。

旅游主管部门要专注于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旅游安全监管合力。通过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中,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应对旅游安全问题。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打破部门壁垒,确保旅游安全监管无死角。信息共享机制要涵盖旅游安全相关的各个方面,包括景区安全状况、旅游市场动态、游客投诉等,让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旅游行业的整体情况。联合执法机制要明确各部门在执法中的职责和分工,避免出现执法混乱的情况。

此外,还需加强对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安全教育。旅游从业者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范;游客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景区和旅行社的安全管理。通过开展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安全素质。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构建起完善的旅游安全监管体系,让游客的旅途更加安全、安心。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保障游客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每个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到整个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