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发布白银市旅游行业秩序专项整治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涉旅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广大游客和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压实经营主体责任,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诚信、有序、文明的旅游市场环境,结合我市旅游市场实际,现将白银市旅游行业秩序专项整治负面清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凡列入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均为严禁从事、坚决整治的违法违规和失信失范行为。各涉旅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必须全面对照、立即自查、彻底整改。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形成长效震慑。
二、白银市旅游行业秩序专项整治负面问题清单
(一)旅行社方面
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等业务;
2.出租、出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3.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同或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4.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5.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6.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7.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或超出设立分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8.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或者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9.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10.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1.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法》第五十八条有关事项;
12.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情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13.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14.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或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15.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16.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17.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或者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
18.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
19.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20.组团社或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21.旅游经营者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22.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
(二)导游人员方面
23.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24.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2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26.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2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2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29.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
30.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31.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32.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
33.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34.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三)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共性方面
35.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36.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37.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38.组团社或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出国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39.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40.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
41.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42.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在线旅游经营方面
43.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44.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
45.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46.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47.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48.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或者未对旅游者尽到安全提示或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
49.在旅游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50.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监管与惩戒措施
对涉旅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触犯负面清单行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依法依规对涉事人员及旅行社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同时,纳入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请各涉旅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广大游客和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旅游市场监督和管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诚信、有序、文明的旅游市场环境。
四、举报方式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943-12345
举报电话:0943—5811603
举报邮箱:376451618@qq.com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2月28日
来源:市场科
来源: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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