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社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 旅游主管部门如何对其行政处罚?

2026年2月27日
作者:李志轩
假设:张三和李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当地登记机关注册一家公司,公司名称为:某某市AA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旅行社”),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AA旅行社成立后,又在登记机关注册一家分公司,分公司名称为:某某市AA旅行社有限公司BB分公司(以下简称“BB分社”)。
BB分社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一般有多种情形。
一、AA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BB分社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情形
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市场主体BB分社,未经旅游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其行政处罚。
实际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AA旅行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业务: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BB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BB分社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情形
(一)BB分社的违法行为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BB分社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此时的BB分社,虽然在行政隶属上是AA旅行社的一部分,但当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旅行社业务时,在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它就沦为了一个独立的、借用AA旅行社名义开展业务的“其他经营主体”。
(二)旅游主管部门如何对BB分社行政处罚?如何对AA旅行社行政处罚?
对于BB分社(作为实际经营者):当它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时,它构成了借用(租用)AA旅行社许可证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AA旅行社(作为许可持有人):当它允许BB分社以BB分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时,它构成了准许或默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属于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也为AA旅行社设定了法律责任,即“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上位法《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同样为AA旅行社就同一事项设定了法律责任,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AA旅行社给予行政处罚。
三、AA旅行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业务: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BB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BB分社以自己名义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情形
BB分社以自己名义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属于未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BB分社定性,依据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其行政处罚。
对于AA旅行社,依据《旅游法》第二十九条对其定性,依据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其行政处罚。
四、对旅行社、分社和旅游主管部门的建议
(一)对旅行社和分社的建议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建议旅行社、分社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即设立社必须要求分社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分社一定要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否则,后果很严重。
(二)对旅游主管部门的建议
对于依法设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依法设立并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分社,如果分社以自己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无论分社是未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还是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旅游活动等旅行社业务,都应当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定性,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对旅行社和分社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
昨天(2月26日),“李志轩”公众号推送的《【重点是关注】某市文旅局对某旅行社分社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一文中,当依法设立且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BL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YH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不合理低价游旅游活动时,其并没有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为,《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调整的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不调整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社。旅游主管部门适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定性为违法行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给予YH分公司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一)《旅游法》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二)《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二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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