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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四批)

admin2026年02月25日 21:21:03国内旅游目的推荐2
新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行动。为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整理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称有人非法组织旅游活动,并拟于2025年6月2日7时30分在沙湾市金沟河路和谐广场东门前集合出发。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交通执法部门联合执法,于6月2日现场查获搭载73名游客的2辆旅游大巴车。该旅游活动由张某通过微信群招徕舞友、熟人等进行组织,当天统一乘车前往石河子市、玛纳斯县的景区景点游玩,并到石河子市145团西部风情园参加听课购物活动,每人收费20元(包括车费和午餐)。张某无法提供旅行社经营资质,并当场全额退还旅游者费用。

当事人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沙湾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投诉称,热某等3人通过微信报名参加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2025年4月17日出发的云南11日游旅游团,旅行社未告知游客行程安排,行程紧密并安排了多个购物点,旅游体验感差。经核查投诉事项发现,该旅行社未与3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未告知游客具体行程、住宿安排和标准等,同时派遣未取得导游资格证的阿某在本次旅游活动中从事导游活动。

新疆金胡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分别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3万元、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负责人吐某、相关责任人木某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2000元。

案例三: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案

2025年4月26日,巴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新疆风雨同舟国际旅行社组织的4月26日“博斯腾湖5A景区大河口一日游”活动中,要求旅游者参加企业产品推介会。经核查,该团自4月16日开始通过自建微信群发布招募广告,告知报名游客须同意参加在库尔勒都市春天听课、购物等活动。截至4月25日,报名参团人员为54人,实际缴费并与该社签订合同人员为52人。

该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导游王某出借导游证案

2025年8月19日,阿勒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举报,称游客邓某持他人导游证欲免票进入喀纳斯景区。经执法人员核查,该旅游团电子行程单显示,旅游团全陪为王某,但并未随团出行,而游客名单中并没有邓某。邓某承认持有王某导游证随团游玩,从喀纳斯景区的导游通道进入景区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购票入园。

导游王某出借导游证的行为,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阿勒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疆文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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