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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安全风险评估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比较合理?

admin2026年02月25日 06:07:11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景区安全风险评估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比较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这是景区开放运营的法定前提。结合景区运营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景区安全风险评估依法应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文旅部门不具备牵头开展此项工作的法定职责、主体资格和实操能力,理由依据分述如下:

     依据一:景区属跨行业复合型功能区,无统一主管单位,文旅部门缺乏统筹评估的主体基础。景区并非单一业态,兼具游览、交通、商业、住宿等多元功能,按国标分类涉及公共设施管理、生态保护、文化艺术、农林牧渔等7个行业大类、超15个行业小类,涵盖名胜风景区、森林公园、宗教活动场所等多种类型;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法》等法规,不同景区分属林业、文物、住建园林、水利、宗教等多个部门主管,文旅部门仅为少数文博类景区的主管部门,并非所有景区的统一主管单位,无法统筹全类型、全行业景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依据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应急管理部门法定管理,是开展评估工作的前置条件,文旅部门无相关权限。《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明确,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颁发与监管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国家法定安全评价目录无景区专项类别,唯有应急管理部门具备规范认定评估机构、把控技术门槛的法定资格;文旅部门无资质管理相关权限,无法从源头保障景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依据三:应急管理部门具有安全生产法定综合监管职责,适配景区多维度风险评估需求,文旅部门无相应法定权限和专业能力。景区安全风险涵盖消防、特种设备、地质灾害、建筑施工等多领域,对应多部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法定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统筹协调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备制定跨行业景区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标准、整合多专业技术力量的法定职责和能力而文旅部门无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法定权限,也缺乏消防、特种设备等领域的专业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无法独立完成多维度的景区安全风险评估。

     依据四: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可破解监管困境、实现权责统一,文旅部门牵头将导致职责与权限脱节。依据《旅游法》《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文旅部门无权代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核心领域的风险评估,若由其牵头,将造成评估职责与法定监管权限不匹配。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可统筹消防、市场监管、交通、林业等各专业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力量,统一评估标准、归口评估结果,彻底解决当前景区安全监管“九龙治水”的问题,破解“有评估要求、无专业标准、无资质归口”的履职难题,从根本上保障景区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依据五:  应急管理部门拥有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定监管处罚权限,文旅部门无任何行政执法处置权。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可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资质、撤销资质认可决定等行政措施,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惩戒;同时可将违法违规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文旅部门无上述针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处罚及失信惩戒权限,无法对评估工作的合规性、严肃性进行有效监管,若由其牵头,如果评估机构违规文旅部门又能奈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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