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团建时,员工在景区自行蹦床受伤,公司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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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谷某系某公司员工,2024年4月7日,某公司组织全员到邢台临城县岐山湖风景区参加团建活动,并在活动通知中要求“除当班人员,其余员工必须准时参加”。
2024年4月13日12时30分左右,谷某在邢台临城县岐山湖风景区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途休息,在成人蹦床时扭伤右脚。

【案情】
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谷某向石家庄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故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24]0104018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谷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一审判决-(2025)冀0102行初26号:不予认定工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工作结束后去参加活动时,在休息时间内自行参加蹦床导致受伤,并不属于工作内容,故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谷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2025)冀01行终211号:不予认定工伤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谷某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裁定-(2025)冀行申1009号: 不予认定工伤
谷某认为,申请人在参加单位组织的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中受伤,自己不能自由决定参加或者不参加,理应认定为工伤。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该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1、申请人从事的活动属于公司强制要求参加的活动,实质等同于公司安排的工作,申请人是在公司强制安排的活动中受伤应该认定工伤。2、公司强制安排的活动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公司聘请其他单位进行的拓展训练,另一个是景区内自由活动。申请人蹦床属于公司安排的景区自由活动部分,景区不向申请人另行收费。申请人在第一部分集体拓展训练活动结束后自行游玩也是公司强制要求参加的活动。3、第三人组织单位职工参加集体团建活动,虽与单位的本职工作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利益,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单位为了增强团队协作等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内容,即使非拓展活动,受伤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例如单位组织的运动比赛、业务相关的团建等。四、活动安排:1、户外拓展训练2、岐山湖景区自由游览”。由此可见,公司强制安排的活动本来就有拓展训练和自由游览两部分。且根据通知这次公司活动本就是为期一天,申请人中午饭后和同事一起自由游览也是在公司要求的时间范围内,拓展训练和自由游览都可以满足公司文件所写的“为促进公司各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情感交流,进一步提高员工团队意识,促进团队协作,提升团队凝聚力执行力,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4、在同类案件中,工伤职工参加评标会议后去参加评标单位组织的羽毛球活动中死亡,按照本案一审法院的观点,工作结束后去参加羽毛球活动并不属于工作内容,本案却作出不同的认定,属于同案不同判,应当依法再审本案。
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的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本案中,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拓展委托合同等证据可知,事发时间是该团建活动的休息时间,事发原因是谷某在游览景区过程中进行非拓展项目蹦床所致,属于在休息时间参加与团建无关的活动。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所主张的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谷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谷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属于参加团建活动中受伤案例,本次团建活动内容分为两部分:上午的集体拓展训练 + 下午的景区自由游览。
谷某是在下午自由活动期间,自行参与景区内的“成人蹦床”项目时扭伤右脚。法院将“团建活动”拆解为“组织安排的拓展训练(工作相关)”和“自由活动(个人支配)”。谷某的受伤发生在自由活动中,属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因此对于劳动者,即便是在公司要求的团建中,如果参加的是非组织安排的刺激性娱乐项目(如蹦床、过山车、卡丁车等),一旦受伤,很可能因为属于“个人娱乐”而被排除在工伤之外。此时只能依靠景区的公众责任险或自行购买的意外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组织团建时,建议明确活动流程。如果是自由活动时间,最好在安全提示中提醒员工注意风险,或者为全员购买当日的短期意外险,以弥补工伤保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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