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有哪些法律风险防范?
村委会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有哪些法律风险防范?
网友提问:村委会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有哪些法律风险防范?
小编回答:程序不到位,合同可能白签,人还得担责。
搞乡村旅游开发,村委会最容易栽在民主程序上,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凡是涉及集体资产的事儿,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没走这个程序就签合同,法院判无效的案例一抓一大把,广州增城就有现成的教训。
土地这块更要小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得先确权登记,农用地严禁改用途搞建设,宅基地不能卖给外人,踩了红线,合同无效事小,村干部还得吃处分。
还有个容易忽略的——游客安全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写得明白,经营场所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了事得赔,所以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应急预案一样不能少,公众责任险也得买上。
我的建议:每一步都留痕,会议记录、签到表、表决结果、合同备案,全套档案存好,将来审计或者打官司,这些就是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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