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祺丨民法专栏 春节旅游遇“货不对板”,能否退一赔三?


案例简介


2024年11月2日,李某使用某旅行APP就名称为“某天空缆车往返缆车票+晚餐(靠窗座)套餐成人票-20:00场”的产品询问“旅游管家”:“这个晚餐的座位靠窗是吗?”;“旅游管家”回复“对的哦”“是晚餐的座位靠窗的”。
同日,李某向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3,865元,预订2025年1月30日“某天空缆车往返缆车票+晚餐(靠窗座)套餐成人票-20:00场×2份”。交易快照显示费用包含“某天空缆车门票(单人往返)”“自助晚餐”“升级靠窗座位”;供应商信息显示为“某公司”。后李某收到《确认函》邮件,载明:确认号为“AXXXXX”,出发时间为2025年1月30日。
2025年1月30日15时,李某进入预定餐厅并发现餐厅提供的预定座位并不靠窗,及时和某公司电话沟通后,仍无法获得靠窗座位。原告无奈只得上观景平台观赏日落,后自行返回酒店简单做饭。
2025年1月30日17时23分,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名为内部微信群聊内发送涉讼订单图片,要求进行核实。经公司内部核实,是某公司向商家订座时定错了座位。同日,涉讼订单所支付的3,865元退还原告。
李某回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公司旅游产品货不对板,属于欺诈行为,应当退一赔三,某公司应赔偿原告11595元。某公司答辩称其并非故意所为,不构成欺诈,针对原告诉请,愿意补偿原告1500元。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1500元并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春节期间,很多家庭都选择外出旅游过年,旅游市场愈发火热,但旅游公司推出的旅游产品却时常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这种情况究竟能不能按照消法规定的欺诈条款进行退一赔三呢?
根据相关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所订产品系晚餐靠窗座,结合某公司提供的内部沟通记录等证据,某公司未能提供靠窗晚餐座位确认系预订过程中发生错误所致,故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购买涉讼产品时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故某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靠窗晚餐座位属于履约瑕疵,不属于欺诈行为,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某公司自愿向原告补偿1500元,故法院予以确认并裁判。
综上所述,春节旅游中的货不对板是否能认定为欺诈,要结合商家的事先承诺、产品说明和造成货不对板的原因来综合判断,若造成货不对板的原因是因为商家虚假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并引导消费者消费,那就构成欺诈,反之则不构成。在此也建议大家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仔细了解,谨慎选择,并保留沟通记录,订购票据等证据以备维权。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电话丨0472-2808181
地址丨包头市青山区工商联大厦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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