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杨荣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洗钱、虚假诉讼案一审宣判
2026年1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杨荣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洗钱、虚假诉讼案,对被告人杨荣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二十万元;对杨荣和贪污所得、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杨荣和利用担任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公务支出费用非法占有账外资金、虚增工程量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878万余元。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杨荣和利用担任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融资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80万余元。2020年3月,被告人杨荣和滥用职权,将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交由某公司承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杨荣和为掩饰贪污、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以他人名义用犯罪所得购置房产,掩饰、隐瞒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杨荣和为掩盖低价购房事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荣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虚假诉讼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荣和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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