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整治旅游市场,严打强制消费、甩团等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旅游业务的通知
辖区内各旅行社、导游人员:
根据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持续规范我区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承接无资质主体委托的旅游接待业务
旅行社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严禁辖区内各旅行社以任何形式,从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户外俱乐部、研学机构、自媒体博主、网络主播、微商、电商平台无资质经营主体、已注销/吊销/过期许可证的机构、其他无旅行社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及自然人)接收游客、承接旅游接待委托业务,不得为上述无资质主体招徕的游客提供包价旅游行程安排、食宿交通预订、导游领队服务、景区票务代办等旅行社核心业务。
旅行社承接旅游接待委托业务,必须严格履行三项法定核验义务:一是必须核验委托方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留存加盖公章的资质复印件,确认委托方具备合法的旅行社经营资质;二是必须索取并核验委托方与旅游者签订的完整包价旅游合同副本,明确委托方与游客的约定内容;三是必须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书面委托接待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团款支付、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严禁未经资质核验、无规范委托合同、无游客正式旅游合同的接待业务。
对违反上述要求,从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个人接收游客、承接接待业务的,我局将依法对涉案旅行社开展全链条、全覆盖执法核查,全面排查合同签订、服务履约、宣传推广、财务往来、资质委托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一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凡涉及从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个人接收游客、承接接待业务的旅行社,须全力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核查工作,全面、如实提供委托方主体信息、游客招徕信息、行程安排单据、资金往来凭证、从业人员信息等全部相关材料,全力协助执法部门追溯、查处委托方的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行为。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证据、为违法主体通风报信、阻碍执法工作开展的,我局将依法对相关旅行社及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涉嫌构成共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严禁各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严禁以“零团费”“负团费”模式承接旅游接待业务;严禁以“会员福利”“积分兑换”“买赠活动”“免费旅游”“团建补贴”等名义,变相开展不合理低价游经营活动;严禁通过设置霸王条款、合同陷阱等方式,转嫁经营成本、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等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欺骗、胁迫购物及擅自增加购物场所
严禁各旅行社、导游与旅游购物场所串通勾结,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欺诈、胁迫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严禁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停留时间;严禁导游、领队人员通过安排购物、自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等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四、严禁甩客甩团、擅自拼团转团等违约行为
严禁各旅行社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义务,发生甩客、甩团、滞留旅游者等恶意违约行为;严禁因与委托方、合作方的团款纠纷等内部矛盾,单方面中止旅游接待服务、拒不保障旅游者食宿交通等基本合法权益;严禁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五、严禁网络虚假宣传、违法线上经营行为
严禁各旅行社通过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线上渠道,发布虚假旅游宣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虚构旅游行程服务内容、夸大服务标准、虚假承诺优惠权益、冒用他人经营资质、隐瞒旅行社真实主体信息、使用误导性表述诱导旅游者消费等;严禁委托无旅行社经营资质的网络主体、个人通过线上渠道开展旅游招徕、收客、签约等旅行社核心业务;线上发布的旅游产品信息,必须与线下包价旅游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必须明确载明旅行社全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产品详情、服务标准、收费明细、违约责任、投诉渠道等法定事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依法查处。
六、严禁出租出借、非法转让经营资质
严禁各旅行社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严禁以挂靠承包、部门合作、品牌授权等名义,准许或默许其他企业、团体、个人以本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严禁为无资质主体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提供资质便利、票据支持、接待闭环等条件;严禁设立未按规定备案的分社、服务网点,严禁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旅游安全底线
各旅行社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严格规范旅游客运车辆租赁,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导游、领队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严格落实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提示义务,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对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旅行社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压实主体责任。各旅行社要切实提高合规经营意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法律法规培训,定期开展合规经营自查,从源头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从严开展执法监管。我局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运管等部门持续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线上监测、线索核查力度,对本通知发布后仍顶风作案、违法违规经营的,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列入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旅行社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旅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贵阳市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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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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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文
版式:余爽
审校:袁娟
签发: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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