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必读(十一) | 新版旅游合同签约核心要点与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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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同作为平衡双方权益的示范文本,其有效使用依赖于旅行社的规范操作。旅行社应:
第一,优先使用示范文本,避免使用单方制定的不公平补充条款;
第二,确保所有法定事项在合同及行程单中明确、无歧义载明;
第三,关注新版合同中的新增时限、告知与界定义务,做好过程证据管理。这既是合规经营的要求,也是防范法律风险、提升服务品质的核心。

一、合同性质辨析:新版合同属于示范文本,
非单方格式条款
结论: 新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不属于《民法典》定义的格式条款合同,而是供双方参照使用的示范文本。
主要依据与理由:
1. 制定主体不同:合同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而非旅行社单方预先拟定。
>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格式条款的定义。
2. 使用方式开放:合同《使用说明》明确其供双方“参照使用”,具有协商变更的开放性,并非“绝对使用”。
> 依据:新版合同《使用说明》第二条。
3. 内容可协商变更:根据《使用说明》第四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体现了协商一致的原则。
> 依据:新版合同《使用说明》第四条;《旅游法》第五十八条。
风险提示: 尽管合同本身非格式条款,但旅行社单方提供的、未经协商且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的补充条款,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二、签约核心:必须明确载明的法定合同事项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必须明确载明法定事项,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以下为需重点规范载明的内容及常见问题:

1. 住宿服务标准
• 规范要求:应明确酒店名称、地址、星级或具体标准,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 禁止条款:“准X星”“相当于X星”“当地X星”等不明确表述。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
2. 交通、景点与时间安排
• 行程单作为附件:新版合同明确将《旅游行程单》作为合同核心附件,其内容构成合同义务。
• 规范要求:
• 交通:明确交通工具类别、等级、出发及具体时间。
• 景点与时间:明确游览项目名称、游览最低时长(如“不少于1小时”),避免使用“约”“左右”等模糊词。
• 自由活动:明确自由活动次数、具体日期、当日时长。
> 依据:新版合同第二条、第六条及附件《旅游行程单》要求;《旅游法》第五十八条。

3. 购物与自费项目安排
• 基本原则: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
• 规范要求:
• 如需安排,必须在合同中单独列出并经旅游者书面确认。
• 明确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停留最低时长。
• 明确自费项目名称、价格、游览最低时长。
• 禁止条款:不得使用“体验中心”等替代“购物店”;不得模糊表述时间。
> 依据:新版合同第十四条;《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4. 地接社信息告知
• 规范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或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明确披露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常见问题:信息不披露、披露不全或事后擅自变更。
> 依据:《旅游法》第六十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新增签约与履行注意事项

结合新版合同条款及实践,旅行社还须特别注意:
1. “不成团”解约与通知义务:合同明确了旅行社因未达约定人数不能成团时的处理规则(委托其他社或解除合同)及提前通知期限(境内游至少提前7日)。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该期限并留存通知证据。
> 依据:新版合同第十条。
2. 人身损害责任与“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界定:合同明确了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在已尽安全提示、救助义务前提下不承担责任。旅行社需在行程单中清晰界定并提示“自行安排活动”的具体时段与范围。
> 依据:新版合同第十六条第六款。
3. 争议解决条款的选择:合同提供了仲裁与诉讼两种方式。旅行社在与旅游者协商时,应明确选择其一并填写完整,避免条款无效导致争议解决成本增加。
> 依据:新版合同第二十条。
综合法律与规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 《旅行社条例》
5.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6.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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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丨 崔荣荣
审核 丨 闫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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