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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村民私自在景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后身亡,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

admin2026年02月13日 08:12:4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1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村民私自在景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后身亡,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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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红山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对吴某珍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红山村民委员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红山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吴某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故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主张红山村民委员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二)吴某珍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红山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吴某珍作为红山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红山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珍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吴某珍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红山村民委员会难以预见和防止吴某珍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吴某珍跌落受伤后,红山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林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将吴某珍送往医院救治。因此,红山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珍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吴某珍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虽然红山村为事件的发生地,杨梅树为红山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但吴某珍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红山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以撤销。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请求红山村民委员会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案情简介

     吴某珍系红山村村民,于1957年10月6日出生。李某坤系吴某珍的配偶,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系吴某珍的子女。

     红山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红山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2017年5月19日下午,吴某珍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有村民将吴某珍送红山村医务室,但当时医务室没有人员。有村民拨打120电话,但120救护车迟迟未到。后红山村村民李金桥自行开车送吴某珍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医院治疗。吴某珍并于当天转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共支付医疗费4804.3元。

     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主张吴某珍系因树枝枯烂断裂跌落,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年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红山村民委员会对此却置若罔闻,从未采取任何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在本案事故发生后,红山村民委员会未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助措施,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对吴某珍的死亡承担责任。

     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提交了照片若干份,证明有人上杨梅树采摘杨梅,但杨梅树附近没有任何警示或禁止采摘标识。

     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主张李某月的误工费900元,并提交了广州市美晟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由该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证明李某月系该公司员工,月工资为6590元,李某月因处理母亲过世事宜于2017年5月19日-23日请假,该公司停发工资900元。

     红山村民委员会主张,1.吴某珍私自上树摘取村集体的杨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2.事发时医务室工作人员已经下班。3.该村主任李某林当时用手机拨打了120。

     红山村民委员会提交以下证据:1.神州行、动感地带业务受理单及花都区急救指挥中心受理台呼车受理单1份,记载手机号137××××****为李某林所有,该号码于2017年5月19日17时30分左右拨打了120,救护车20时10分到场,患者已自送医院。2.会议记录及《红山村村规民约》,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加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前述证据记载,红山村于2014年1月26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红山村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第二条规定:每位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每个村民要督促自己的子女自觉维护村内的各项公共措施和绿化树木,如有村民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要负责赔偿一切费用。3.对村民黄某的视频录音,在视频中,黄某陈述“事发当天吴某珍上树摘杨梅,李某坤一直在现场,吴某珍事发前一天就摘杨梅了,第二天就摔倒受伤了,她年年都去摘杨梅,用于泡杨梅酒,吴某珍的女儿帮忙卖杨梅酒。”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确认黄某是该村村民,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红山村民委员会承担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人身损害金额901923.3元的70%,即赔偿631346.31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红山村民委员会向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赔偿45096.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与红山村民委员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粤01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再审改判:一、撤销本院(2018)粤01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    号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17)粤0114民初6921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18)粤01民终4942号;

     再审法院判决案号:(2019)粤01民再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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