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我,出去旅游前,先把这份合同“排雷”攻略看完

春节将至
您是否已计划好一场跟团旅行?
但要注意
在签订合同前
一定一定要看清条款约定
不要被一纸合约悄然“绑架”
那些隐藏在字里行间的不公平约定
如同无形的绳索
将限制您的选择
加重您的负担
为了让您的“诗与远方”少一份担忧、多一份安心,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整理了几类典型的“霸王条款”,为您揭示其背后逻辑,并附上消费建议,助您明明白白签约,安安心心出发。



以“单方扩大合同解释权”
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旅行社(或本公司)所有”、“旅行社对行程安排拥有最终解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此条款内容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旅行社可以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向来解释合同条款,从而规避责任。
遇到此类表述,应明确指出其不合法性。在签约时,对于行程描述、酒店标准(如“准四星”、“豪华型”)、餐饮安排等模糊用语,应要求对方以附件或补充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例如,写明酒店具体名称或参考品牌、餐标具体金额),将解释空间压缩到最小。


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合理地
免除经营者自身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者参加非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对其服务场所、设施及相关的自由活动区域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例如旅行社应告知自由活动目的地的安全风险、当地紧急联系人、不建议前往的危险区域等。而此条款属于“一刀切”式的免责声明,试图完全撇清旅行社在自由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因不合理的免除自身责任,而被认定无效。
自由活动不代表“责任真空”。旅游者应关注合同中关于自由活动的安全提示内容是否充分。旅行社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信息和协助。即便签了含有此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因旅行社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而导致损害,旅游者仍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以“不公平的退团扣费比例”
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
“旅游者在出发前(如7日以上)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全部旅游费用XX%(例如80%-100%)作为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游客退团,旅行社确实会产生一些实际损失(如已支付的机票、酒店定金等)。但法律支持的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而非惩罚性的高额扣款。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则显失公平,不合理的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旅游者退团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其实际损失的具体凭证(如机票、酒店的取消扣费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主张该违约金条款过高,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以“任意扩大自身合同解除权”
限制、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因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可在出发前任意时间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且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至少提前“七日”(国内团)或“三十日”(出境团)通知旅游者。若未提前通知或通知时间不足,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该条款中“任意时间通知”及“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直接排除了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合同中关于不成团的约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上述时间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修改此条款,明确旅行社未依法定期限通知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


▲扫码获取文件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信用监管科
初审:沈丹;复审:陈伟;终审:黄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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