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稅課徵對象
旅遊稅課徵對象






根據經第11/2022號法律修改的19/96/M號《旅遊稅規章》第一條的規定,酒店業場所、餐廳、舞廳、酒吧、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均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而由上述場所提供的通訊及洗衣服務,以及直至百分之十的服務費,則不屬課徵對象。
酒店業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
酒店業場所提供的多元化服務,尤其包括出售船票、直升飛機票及機票、車庫和停車收益、運輸服務收益、設備出租、影印及郵政服務、出售酒店紀念品、浴袍、洗浴用品、按摩霜等,亦屬旅遊稅課徵對象。
法定豁免
下列場所提供的財貨及服務,獲豁免旅遊稅:
二星級酒店;
經濟型住宿場所;
簡便餐飲場所;
美食廣場食品攤檔;
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
年度豁免
根據第13/2025號法律《2026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十六條的規定,於2026年財政年度,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的餐廳提供的財貨及服務獲豁免旅遊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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