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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梧州市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admin2026年11月05日 08:58:25国内旅游目的推荐4
以案释法丨梧州市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一、基本案情

为核查移交线索,2026年7月27日,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梧州市某旅行社进行检查。经查,2026年5月8日,梧州市某旅行社组织“香港、澳门、珠海”四天三晚包价旅游,地接社为深圳市某旅行社,但是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未见有该地接社的相关信息。梧州市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评析

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旅行社未在合同中载明地接社基本信息,侵害了旅游者知情权,一旦发生纠纷,旅游者难以识别责任主体、有效维权。实践中,部分旅行社存在“重组团、轻合同”倾向,对合同必备条款审核不严。旅游合同法定必备事项并非可有可无的形式要求,旅行社必须完整、准确载明,不得遗漏地接社等关键信息。

三、普法提示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维权的重要凭证。各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应逐项核对《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必备事项,并健全合同审核制度,从源头规范签订行为。旅游者参团时,建议主动核对合同是否载明旅行社及地接社基本信息、行程安排、服务标准等内容,并妥善保管合同及付款凭证。如发现合同存在问题,应及时与旅行社沟通,要求其补充完善;也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来源丨梧州文旅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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