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荐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 正文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2026年第四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典型案例

admin2026年11月04日 22:45:22国内旅游目的推荐3
2026年第四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持续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纠治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游客权益、扰乱市场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全市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第四批行政处罚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李某接受新疆归去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委派,为“花开伊犁”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期间李某向游客发放特产认购单,向游客兜售新疆特产。在前往购物场所途中,李某虚构事实,谎称涉案购物店为援疆项目,欺骗游客购物。新疆归去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李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欺骗旅游者消费,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李某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捌拾元整(2080元)、罚款柒仟肆佰元整(74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新疆归去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案

新疆觅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9日至7月26日组织线路名为“邂逅伊犁8天7晚房车游”的旅游团,接待28名游客,在行程中向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房车生活家科技有限公司订购7辆房车,车辆均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且新疆觅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组织、接待该旅游团队的业务档案。新疆觅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新疆觅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新疆觅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案

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组织2名游客进行“巴厘岛定制5日游”,为游客提供住宿、景区门票等服务,未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罚款叁仟捌佰元整(3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新疆大美九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旅游团队时,未与游客协商一致,取消游客合同中约定游览行程及2个购物场所,变更为4个购物场所行程,挤占旅游游览时间,严重损害游客权益。新疆大美九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新疆大美九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罚款叁仟捌佰元整(3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新疆太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一行2人参加旅游活动,在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的情况下,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将2名游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新疆太美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新疆太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某罚款叁仟捌佰元整(38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乌鲁木齐市文广旅局

编辑 | 艾尔帕提

*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告知删除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