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荐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 正文

国内旅游目的推荐

儿子偷卖环卫工母亲13.29克金项链去旅游!亲情面前怎么选?拿自家东西算不算盗窃?

admin2026年11月04日 19:18:28国内旅游目的推荐3
儿子偷卖环卫工母亲13.29克金项链去旅游!亲情面前怎么选?拿自家东西算不算盗窃?

“倒下了兄弟们。”朋友圈照片里,一条金项链摆在一台电子秤上,配文只有这六个字。发照片的人是赵女士的儿子。项链13.29克,他以每克870元卖出,得款11562元,随后出门旅游。

赵女士是一位环卫工。她一度以为项链是在清扫街道时弄丢了,直到外甥近日刷到这条朋友圈,她核对后才知道是自己的儿子拿走了项链。此前,赵女士的儿子多次偷拿家中财物变卖挥霍。这一次,赵女士没有再心软,主动报了警。儿子在母亲陪同下自首,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资料图片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披露了这起案件。一个很多人以为“不算事”的问题被摆上台面:拿自己家的东西,到底算不算偷?赵女士报警之后,还能“撤案”吗?四川法治报记者围绕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律师。

“拿自己家的东西”,算不算偷?

先算数额。13.29克乘以每克870元等于11562.3元,赵女士的儿子实际得款11562元。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蕤洁表示,盗窃数额按财物实际价值认定,销赃价只是参考,若赵女士能提供购买凭证或经价格认定,数额还可能更高一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11562元稳稳落在第一档——无论浙江省的执行起点定在哪里,都已越过“数额较大”,又远未触及“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拿自己家的东西”,算不算偷?“答案是肯定的。”蔡蕤洁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保护的“公私财物”包括家庭成员。金项链是赵女士的个人首饰,儿子不因“一家人”的身份取得处分权。秘密窃取、变卖挥霍,非法占有目的清楚,构成要件不因血缘而消失。

但法律在这里“踩了一脚刹车”。《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前半句是出罪通道,前提是“获得谅解”;后半句是入罪之后的从宽义务。”蔡蕤洁特别强调,亲属身份不是违法阻却事由——儿子偷拿母亲的金项链,在构成要件上仍然是“盗窃他人财物”。《解释》第八条只是在“已经构成盗窃”的前提下,为亲属关系附加了一条政策性的出口,体现司法对家庭伦理关系的尊重。

还有一层容易被误读:“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不等于“不是犯罪”。后者是根本不构成犯罪;前者是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基于刑事政策不作犯罪处理,追诉的可能并未消灭。蔡蕤洁补充道:“法律保护亲情,但不能以牺牲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报警之后,还能“撤案”吗?

出罪通道摆在那里,前提是“获得谅解”。赵女士这次彻底失望,主动报警,谅解尚未发生,出罪条款便少了启动的“钥匙”。

但这把“钥匙”不是唯一变量。蔡蕤洁指出,三个情节叠加,才把本案从“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推到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

一是“多次”。《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认定为“多次盗窃”。而“多次盗窃”本身可以入罪,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赵女士的儿子此前多次偷拿家中财物变卖、屡教不改。偶发取用与反复窃取、形成惯性,社会危害性不是一回事。

二是谅解缺位。出罪以谅解为条件,这一次没有。

三是事后挥霍。变卖即外出旅游,钱款迅速消耗,既印证非法占有目的,也让退赔更难。损失能否挽回,历来是从宽幅度的重要变量。

很多人关心:母亲报警,是一时气愤,还是真的要把儿子送进去?如果事后心软,能不能撤案?蔡蕤洁的回答很明确:案件一旦立案,是否追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被害人无权单方“撤案”。谅解能影响结果,却不能把程序倒回去。因此,“报警”这个行为一旦作出,就要考虑到给孩子、家庭带来的后果。

至于赵女士的儿子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蔡蕤洁表示,这不等于已被法院认定有罪,更不意味着必然面临实际监禁。亲属间盗窃、认罪态度好、有退赔意愿的,取保候审是常见选择;是否羁押,取决于社会危险性、有无串供毁证可能、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本案系自首,通常是加分项。

实体处理上,天平两端都有砝码。一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解释》第八条规定的“应当酌情从宽”,以及退赔与谅解;另一端是“多次盗窃”、挥霍与被害人坚决追责。

蔡蕤洁给出了几种赵女士儿子可能面临的后果:退赔到位、取得谅解的,检察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相对不起诉;起诉后可能判缓刑、单处罚金,情节轻微时甚至免予刑事处罚;若始终不获谅解又认定“多次盗窃”,实刑也并非不可能。

亲情不是侵权的“许可证”

同样是“拿家里的东西”,为什么有的家庭内部消化,有的却进入刑事程序?

蔡蕤洁的分析回到《解释》第八条的立法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家庭内部事务一向克制,一旦介入,标签、前科、羁押的代价往往远超财物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到庭作证——法律懂得亲情的重量。

但克制不等于放弃。蔡蕤洁说,当谅解不存在、窃取成为习惯、挥霍毫无顾忌,最后手段就该显形。否则“一家人”三个字,会变成某些人反复侵害家人的“许可证”。

赵女士的选择在传统眼光里近乎决绝。但对于一位环卫工而言,一条13.29克的金项链,可能是她以很长时间的积蓄换来的。儿子一次次拿走、变卖、挥霍家中财物,她已经宽容过很多次,此次选择报警,未必是不爱儿子,更像是她能找到的最后一道“止损线”。

蔡蕤洁表示,真正的宽容,不是对错误永无止境地迁就;真正的保护,也不是让违法行为永远停留在家门之内。当亲情已难以独自承担教育与约束的责任时,法律适度介入,或许恰恰是为了让家庭成员重新理解尊重、责任与边界。

  •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点击下方卡片

关注四川法治报官方微信

往期推荐

已故演员高秀敏、张少华的形象印在祭祀用品上,别拿逝者形象当营销噱头,身后尊严,法律有保护

景区捡到13克足金手链误以为不值钱,交给孩子玩耍后二次遗失,这笔赔偿谁来担?

炮火化涅槃 钟声变山涛丨法苑周末·盖碗茶


编辑:何希  校检:钟朝  审核:李家亮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