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避“坑”指南|巴彦淖尔通报3起旅游市场违法案例

案例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乌拉特前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乌拉特前旗某读书中心进行检查中发现该中心负责人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也未委托旅行社的情况下,组织该中心30名学生和3名家长,赴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丁红湾农家乐开展“六一狂欢营”研学旅游活动。
【处理依据】乌拉特前旗某读书中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案情,该中心负责人属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较轻,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等因素。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七百八十四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划清资质红线:通过以案释法告知公众,校外培训机构不能以“研学实践、课外教育”等形式开展招徕、收费、组织研学旅游活动。引导市场合规路径:如需组织研学旅游,两条合规渠道:依法申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具备资质旅行社签订正式委托协议,由旅行社作为经营主体签订旅游合同、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无证机构普遍缺少完善应急预案、专业导游、规范风险管控,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意外、人身伤害、突发疾病,责任划分复杂,极易引发重大安全风险与群体性纠纷。
【基本案情】乌拉特前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检查中发现,巴彦淖尔市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磴口县营业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开展宣传招徕活动。
【处理依据】巴彦淖尔市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磴口县营业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行为,《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整改完成备案,消除了社会影响,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消除监管盲区:查处此类案件可填补网点底数不清、经营状态不明的监管漏洞,实现辖区旅行社经营主体全量覆盖。二是压实主体责任:倒逼设立社严格落实对服务网点的统一管理义务,从源头避免网点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防范非法经营风险。三是防范违规经营风险:从源头减少未备案网点擅自签订合同、独立组团、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强迫消费、虚假宣传等旅游乱象的发生概率。明确责任追溯链条:已备案网点的经营活动责任由设立社依法承担,未备案网点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极易出现责任推诿,查处此类案件可打通游客维权的责任通道。
案例3: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乌拉特前旗文体旅游广电局通过群众举报,发现赵某存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徕组织12名游客赴包头市旅游,并提供包价游服务。
【处理依据】当事人赵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当事人赵某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退费,改正了违法行为,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精准遏制单位、
个人等主体无证揽客、线上违规经营等行为,筑牢文旅市场准入监管底线,维护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二是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无资质主体无质量保证金和合规风险兜底,查处此类案件可从源头减少低价诱骗、强制购物、行程缩水、维权无门等问题,守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三是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可复制的示范,统一无证经营行为的认定与裁量标准,震慑违法主体,彰显法律威严,形成常态化打击的高压态势,减少行业违法增量,推动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巴彦淖尔文旅、巴彦淖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初审:刘嘉欣
复审:魏静怡
终审:张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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