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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线索有奖举报的通知

admin2026年10月30日 10:21:00国内旅游目的推荐5
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线索有奖举报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旅游市场集中整治,严厉查处旅行社违规运营、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海南区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旅游者合法权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线索,并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

2.旅行社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合同要素缺失、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合同条款规避责任等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

3.以不合理低价招徕游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4.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转团、拼团、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

5.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实宣传,诱导游客私下交易;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收取人头费;

6.导游擅自增减项目、胁迫消费、辱骂游客等导游执业乱象;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二、举报要求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旅行社名称、事发时间、地点、违法事实,同时尽可能提供旅游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照片、音视频等证据材料;举报人需留存联系电话,便于核查反馈及奖励兑付。

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捏造线索举报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奖励标准     

及时兑现: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核实举报信息无误后,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举报人兑现乌海冰雪世界2大1小家庭套票。

四、不予奖励情形     

1.线索已经被我局掌握或者已经立案,无新增有效证据;

2.文旅监管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举报;

3.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无法联系;

4.重复举报、虚假举报、诬告陷害;

5.已经通过诉讼、仲裁、其他渠道办结并领取奖励的事项。

五、线索核查与办理     

我局接报后,将严格按照《海南区旅游行业投诉处理机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受理、调查核实、限时办结,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1.分级响应:紧急类线索(涉及人身安全、重大财产损失、群体性纠纷等)接报后1小时内联系举报人,2小时内派专人现场处置或协调相关部门联动处置;一般类线索接报后2小时内联系举报人,明确核查安排。

2.限时办结:一般事项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确需延长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复杂事项15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3.结果反馈:处理完毕后24小时内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告知处理依据及履行方式;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转办并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方式    

1.政务便民热线:0473-12345

2.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0473-4916239

3.线上平台渠道:通过乌海市海南区文化馆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平台等接收举报留言

4.举报邮箱:hnqwhlyj@163.com

5.来信、来访地址:乌海市海南区文化旅游体育局301办公室

七、保密承诺     

我局严格落实举报人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依法保护举报人,严防打击报复。

  欢迎广大群众、游客积极参与监督

  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诚信规范的文旅消费环境

END

每日一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百三十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四百三十一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第四百三十二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状况;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环境风险;

  (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第四百三十三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四百三十四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四百三十五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百三十六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送所在地和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 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四百三十八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接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四百三十九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国家鼓励、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百四十条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四百四十一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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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海市海南区文化馆
 编辑:李   欣
 二审:王禹程
 三审:闫   振

 监制: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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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邮箱:hnq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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