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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旅游市场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期

admin2026年10月23日 10:31:14国内旅游目的推荐7
伊春市旅游市场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期

伊春市某旅行社分社未与旅游者签订

旅游合同案

简要案情

2026年6月,伊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伊春市乌翠区某旅行社分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经调查核实,该旅行社分社于2026年5月为旅游者1行4人安排珠港澳行程,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形下收取旅游团款,并且为游客提供行程安排、酒店预订、车辆预订、导游安排等全套旅游服务。该旅行社分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6年9月,伊春市乌翠区某旅行社分社主动将全部团款退还旅游者。伊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该旅行社分社改正违规行为,对该旅行社分社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游合同是界定旅行社与旅游者权利义务、处理旅游纠纷的法定凭证。旅行社收取团款、提供旅游服务,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本案中旅行社分社仅凭口头约定收取费用、安排行程,一旦发生行程变更、服务缩水、退费争议,游客维权缺少直接依据,极易产生矛盾纠纷。本案警示旅游经营主体:不得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旅游合同,不能以退款补救为由免除自身违法责任。旅行社要规范经营流程,收费前必须完成旅游合同签订,完整载明行程、服务标准、退费规则、投诉渠道等内容。同时也提醒广大旅游者,参团出游要主动要求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不能轻信口头承诺,不要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提前支付团款,主动守住自身消费安全防线。旅行社与游客双向重视合同签订,才能从源头防范旅游消费纠纷,维护伊春旅游市场秩序。

温馨提示

伊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特别提醒您:

一、参团游,必签书面合同

选择旅行社参团,拒绝口头约定、拒绝先交钱后补合同,签订正式旅游合同,仔细核对行程、住宿餐饮标准、退费规则、购物安排等全部内容。

二、看清楚,核对合同信息

合同应当写明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违约责任、投诉电话等关键信息,不签空白合同。

三、保凭证,留存付款材料

付款时索要正规票据,妥善保管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行程单等材料,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证据。

四、遇违规,及时举报投诉

如发现旅行社收取团款却拒不签订旅游合同等违法行为,可拨打0458-3878297进行投诉举报。

合同是旅游消费的底线,书面约定是维权保障。愿您畅游伊春山水,旅途安心、舒心、放心!

来  源:伊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   审:刘畅

二审:韩丹

三审: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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