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旅游协会
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规定,参照相关行业协会会费标准,结合呼和浩特市旅游协会的实际情况,呼和浩特市旅游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旅游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会员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意见》及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如有)。
第三条
会费是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1.会长、副会长单位为每年3000元。
2.理事单位为每年2000元。
3.会员单位为每年1000元。
第五条
一单位在本协会兼任多个职务的,按最高标准缴纳,不重复收取。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不再另行收取会费。
第七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应由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调整后的会费标准应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当年会费集中缴纳期。
第九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
1.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批准入会的,缴纳全年会费;
2.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批准入会的,缴纳半年会费(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第十条
会员退会后重新申请入会的,须补缴欠缴年度的全部会费,方可办理重新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费通过以下方式缴纳为银行转帐。
第十二条
协会收到会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缴费单位。
第十三条
对逾期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按以下程序处理:
1.催缴通知:缴费期满后30日内,协会向未缴费会员发送第一次书面催缴通知(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或挂号信)。
2.第二次催缴:缴费期满后60日内仍未缴纳的,发送第二次书面催缴通知,并告知逾期后果。
3.限制权益:缴费期满后90日内仍未缴纳的,协会暂停其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加评优表彰权,并暂停提供部分会员服务(如培训优惠、考察名额等)。
4.自动退会:缴费期满后180日(6个月) 内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在官方网站或会员群中公告,并从会员名册中除名。
5.对外通报:对恶意欠费且经多次催缴无效的,协会可向同行业组织或相关信用平台通报。
第十四条
因特殊困难申请缓缴的,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处理。缓缴期间不视为逾期。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会员服务活动:
(1)组织行业考察、交流、沙龙、论坛等活动;
(2)开展会员培训、讲座、技能提升课程;
(3)举办年会、联谊会、表彰大会等。
2.协会日常运转:
(1)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
(2)办公场所租赁、水电、物业管理费;
(3)办公设备、耗材、通讯、网络、邮寄费;
(4)差旅费、交通费。
3.行业宣传与推广:
(1)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建设与维护;
(2)制作宣传画册、视频、行业报告;
(3)参加或组织旅游展会、推介会。
4.行业自律与调研:
(1)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市场调研;
(2)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规范;
(3)组织诚信评价、质量评比。
5.党建工作:
党组织活动场所、学习资料、主题党日活动等支出。
6.法律与政策服务:
(1)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政策解读;
(2)聘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
(3)其他符合协会章程和宗旨的合理支出。
第十六条
会费不得用于以下情形:
1.购买商业理财、股票、基金等高风险投资;
2.发放非工作人员的福利、奖金;
3.超出正常标准的接待、礼品、旅游(本职业务除外);
4.与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支出。
第五章 会费减免与缓缴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因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会费缓缴:
1.连续经营亏损(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经营困难;
3.其他经理事会认可的特殊困难。
第十八条 缓缴申请程序:
1.会员单位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缓缴申请,说明原因及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3.审议通过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间;
4.缓缴期间会员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因以下情形,可申请会费减免(部分或全部):
1.注销或破产,不再经营的;
2.转为名誉会员、荣誉职务且无经营实体的;
3.理事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
会费减免需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同意后方可执行。减免情况应在年度会费收支报告中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章 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费纳入本协会统一财务账户,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会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按《呼和浩特市旅游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单笔支出超过3万元的采购,须执行三方询价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建立会费缴纳台账,记录每个会员的缴费时间、金额、票据号、缓缴减免情况等,定期与财务对账。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可在会费中列支,但不得超过当年会费总收入的80%(不含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超过比例需经理事会特别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监督与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会员公布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内容包括:
1.会费收入总额及按会员类别统计;
2.会费支出明细(分类列出金额、用途、占比);
3.结余金额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4.缓缴、减免情况汇总。
第二十六条
会费收支应纳入年度财务审计,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随会费收支情况一并公开。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权查阅本协会会费收支明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协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查阅。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会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内部检查;监事会(或监事)可随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会费标准、扩大支出范围、侵占挪用会费的,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会费调整程序
第三十条
会费标准的调整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联名提出调整动议;
2.理事会审议动议,形成调整方案(含调整理由、新旧标准对比、影响分析);
3.将调整方案提前15日通知全体会员;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表决通过后,将决议文件及新标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6.向全体会员公布,并修改本办法相应条款。
第三十一条
会费标准的调升应从严控制,调降可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简易程序(仍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旅游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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