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探险”到“受罚”:文明旅游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近年来,打着“小众探险”“刺激野游”旗号的非法户外活动悄然滋生,部分不法组织者利用游客追求新奇、贪图实惠的心理,宣传违规穿越未开放山区、私自攀爬禁区等项目,不少群众盲目跟风参与,最终酿成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触碰法律红线。




普法小课堂
漫画中,组织者以“专属路线、绕过管护人员”为噱头,诱导他人参与未开放山区野游活动,属于违法组织户外探险活动。此类非法野游项目,往往没有正规资质、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看似“划算刺激”,实则将参与者置于危险境地。请广大游客务必自觉抵制,选择正规景区安全出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开放山区、野外禁区设置防护设施与警示标识,是为了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同时防范山体滑坡、坠崖等安全风险。漫画里,一行人无视“禁止翻越”“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与防护栅栏,在组织者带领下私自进入未开放山区,不仅破坏管理秩序,更是将自身生命安全置之度外,若引发安全事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短时间内难以修复,在山顶野炊、随意折损树枝、乱丢生活垃圾等行为,不仅污染自然环境,还可能破坏生物栖息地,引发山体滑坡、森林火灾等隐患。守护绿水青山,从拒绝非法野游开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公布,定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编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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